「立場案」遭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的鍾沛權、林紹桐,昨天分別判囚21個月和14個月,由於兩人之前已服刑一段日子,林紹桐因身體抱恙,即時獲釋。這樁案件,我已評論多次,本來沒什麼可以再說,但看了国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昨日的判詞,還是有點不吐不快。

判詞第35段引述辯方大律師余若薇提出的減刑理由:「在本案之前,法庭沒有就新聞工作者的限制訂下指引,因此,D2和D3不知道甚麼不可以報道,他們不是明知故犯,只是誤墮法網。」郭偉健表示不同意余大狀這項陳詞,理由如下(見第36段):

「本席不同意這項陳詞。本案是香港回歸後第一宗涉及傳媒的煽動罪審訊,但煽動罪從1938年開始已經是成文法訂定的罪行,Fei Yi Ming v The Crown (1952) 36 HKLR 133是被收錄於法律彙報的案例。該案說明,根據上訴法庭的裁定,在香港煽動罪的罪行元素並不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在這案的判決被推翻之前,它仍然是訂下有效的法律原則,對傳媒工作者包括D2和D3有指導作用。」

郭偉健這段話的邏輯,簡直荒謬絕倫。

「Fei Yi Ming v The Crown (1952) 」即1952年「三一事件」觸發的《大公報》煽動案,「Fei Yi Ming」是《大公報》東主及出版人費彝民。當年《大公報》在「三一」暴動後散播謠言,指港英政府「有計劃、有佈置地屠殺當地我國居民」,任何正常人都會認同這是明顯煽動的言論。

但《立場》的「煽動文章」是什麼?為何桂藍做專訪,是「煽動」;在中大衝突兩年後做專訪,指中大學術受威脅,又是「煽動」。原來在郭偉健眼中,媒體做幾個專訪,跟一份報章謊稱港英政府「有計劃、有佈置地屠殺」中国人,居然是同一類別的罪行!

郭偉健又說:「根據上訴法庭的裁定,在香港煽動罪的罪行元素並不包括煽動他人使用暴力。」所謂「上訴法庭的裁定」,指今年3月7日上訴庭就「快必」譚得志案頒下的判詞,稱香港煽動罪屬於「成文法」,所以普通法下的「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並非必要控罪元素。

各位留意到時間嗎?2024年3月7日上訴庭才第一次澄清,原來香港煽動罪定義不必包含「煽動暴力」,那麼鍾、林二人幾年前從事新聞工作的時候,又怎可能預先知道香港煽動罪的門檻這樣低、罪名又是這麼「包羅萬有」的呢?

我認為鍾、林當然是誤墮那個所謂「法網」了,更明顯的理由是:(現已廢除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早已清晰定義了「煽動意圖」,是指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諸如此類。法庭根本證明不到鍾、林有以上定義的煽動意圖。

然而本案法官郭偉健在上月底頒下判詞,卻破天荒加入所謂「罔顧煽動後果」作為煽動罪元素。試問鍾、林二人從事新聞工作時,怎可能未卜先知,想像到「罔顧煽動後果」也是「煽動」呢?郭偉健說1952年案例對「傳媒工作者包括D2和D3有指導作用」,根本是天大笑話。

1952年,正牌煽動罪成立的費彝民只是被判罰款4000元,《大公報》則停刊12日。2024年,被指「罔顧煽動後果」的新聞工作者則判囚21個月和14個月。歷史會記住郭偉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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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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