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64歲退休婦人和一名33歲男子被指去年3月協助兩名涉爆炸品案的還押男子入稟向警務處索償,4人被控「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名。退休婦人和33歲男子早前認罪,分別被判處5個月和2個月監禁。其餘兩名還押男子否認控罪,案件今日(1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結案陳辭。裁判官表示,被告依法發出傳訊令狀,以民事途徑控告警方,是否可演繹為對警方不利,仍存有疑問。案件押後至9月27日裁決。

被告張家俊(33歲,無業)及何卓為(39歲,無業)被控「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即一份控告警務處處長的傳訊令狀。兩人亦是2020年「深圳灣口岸爆炸品案」被告,至今已被還押超過4年。

同案另外兩名被告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和顏學健(33歲,外賣員)去年認罪,分別被判處5個月和2個月監禁。

控罪指,林明儀、顏學健、張家俊於去年3月1日至6日期間,串謀製造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因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林明儀、何卓為被控於或約於同年3月6日,干犯相同控罪。

裁判官彭亮廷今日在庭上首先表示,兩名被告曾聲稱遭警員毆打,並提交傳訊令狀,雖然是否成立或需由民事法庭裁定,但是傳訊令狀的格式符合高院要求,本身並非虛假文件。彭官質疑,即使傳訊令狀上有假簽名,但被告擬向警方索償的內容屬實,控方案情未必滿足控罪定義。

早前,控方形容兩名被告串謀使用虛假文件提控,導致警隊受損。彭官在庭上強調,法治精神允許任何人認為有合理訴訟機會時提控,質疑若被告提交真實傳訊令狀,不知道可否演繹為對警方不利;若法官判兩人勝訴,是否等於法庭幫助被告對警務處長不利。

控方回應稱,被告趕在3年檢控期限前提交傳訊令狀,會剝奪律政司和警方準確評估案件的權利,例如證人記憶會漸漸消失等。控方強調,被告應以合法程序提出訴訟,不應濫用法庭程序。

辯方主張,即使有人代替被告冒簽傳訊令狀,也不代表被告不真誠地相信文件內容屬實。此外,被告的行為並未導致警方實際利益受損,因為被告最終並未將傳訊令狀送達給警方,所以並未正式完成民事索償程序,僅履行索償權利,並不會對警方造成損害。

裁判官指出,法庭追求公正,被告依法發出傳訊令狀,以民事途徑控告警方,是否可解釋為對警方不利,仍存有一些疑問。最終,他把案件押後至9月27日裁決。

案件編號:WKCC2577/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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