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潘連花2013年在特首辦外展示橫額和平抗議中共迫害,遭食環署票控。她對食環署提出司法覆核勝訴,不過政府再提上訴。2021年司法覆核在終院敗訴,港府隨即拆走全港法輪功真相點。她再就兩項傳票控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庭暫委法官姚勳智昨日(6月28日)聽畢陳詞,押後至8月16日裁決。

事件發生在2013年5月2日,潘連花在特首辦前靜坐,並展示4條橫額,遭食環署票控「阻差辦公」及「於政府土地未經准許展示海報」。經過8年司法覆核之後,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理,裁判官劉綺雲於2022年裁定兩項傳票控罪成立,分別罰款2000元及1500元。

義務代表上訴人的港大法律學院高級講師、大律師詹鋌鏘及大律師顧博謙提出四點上訴理由:上訴人並非恆常在該處展示橫額;上訴人也沒有意圖長時間展示橫額;食環署沒收橫額前沒有做出任何預警,執法不合比例,有違《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意見表達自由;如果上訴人展示橫額行為不違法,食環署人員的行為就不算依法執行公務,因此「阻差辦公」也不成立。

對於上述第三項上訴理由,書面陳詞中引述終審法院及上訴庭多項判詞,指「發表自由是民主社會的基本自由,也是文明社會及香港的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對於牽涉示威自由的行為,執法部門應表現出適當的容忍,在執法前也應給予預警。即使法庭不接納前兩項上訴理由,也應據此理由裁定上訴人得直。

詹鋌鏘在庭上補充,終審法院在本周一(24日)聆訊黎智英等人就8.18流水式集會案上訴,處理「執法相稱性」原則。姚官表示,如果終院裁決公布後,上訴方認為對本案有影響,可立即提交補充文件,不過本案裁決無須等待上述案件的結果。

詹鋌鏘也在庭上強調,原審裁判官劉綺雲錯誤地以「造成環境滋擾」作為上訴人「於政府土地未經准許展示海報」的唯一理由,而對「是否造成環境滋擾」的解釋相當模糊。如果法律條文不夠清晰,將令市民難以遵從。他重申,根據終審法院對潘連花司法覆核的裁決,該項控罪的門檻僅需考慮展示橫額的時間長度和頻率,即是否符合「某程度上固定及有規律性」。上訴人展示橫額不足2小時,而且在食環署人員到場已經開始拆橫額,準備離開。

答辯方律政司在書面陳詞中反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代表律政司的署理高級檢控官馬宇傑及檢控官馮納天沒有在庭上發言。

有十餘名公眾人士前來高等法院旁聽,包括社民連主席陳寶瑩、副主席余煒彬及多名法輪功學員。

8年司法覆核 爭取表達自由

案件橫跨11年。2013年,時任特首梁振英下令食環署強行拆除法輪功學員的橫額展板,潘連花在5月2日上午8時許前往特首辦外靜坐抗議,並在行人路欄杆上掛起4條橫額。上午10時,約十餘名食環署人員到場試圖拆走橫額,其中3條橫額被食環署人員拆下,潘連花手持另一條寫有「法輪大法好」的黃色橫額,不肯交給食環署人員,其後被捕。

潘連花等法輪功學員就食環署拆除法輪功學員展品提出司法覆核,2018年在高等法院原訴庭勝訴。高等法院裁定食環署行動違憲,強調言論、集會及示威自由非常寶貴,而橫額是示威活動的重要一環,並指食環署引用的《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104A條「未經准許展示海報」條文給予政府過大酌情權,不符限制公民自由必須「依法規定」的原則。

然而政府提出上訴,並於2019年勝訴,法輪功學員再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在2021年5月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肯定上訴庭裁決,即《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104條對示威時有人看管的宣傳品也同樣適用。與此同時,終審法院指該條例適用於具有某程度的持久性及習慣性規律的展品,對於有時限的示威活動時展示的展品則不適用。在司法覆核敗訴後,港府同月拆除了全港多個法輪功真相點。

潘連花的案件於2021年10月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劉綺雲在2022年6月裁定「阻差辦公」及「於政府土地未經准許展示海報」兩項傳票控罪均成立,分別罰款2000元及1500元。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另一名參與司法覆核的法輪功學員洪瑞峰的案件2021年在粉嶺裁判法院開審,同年8月勝訴,獲裁定「阻差辦公」及「於政府土地未經准許展示海報」兩項傳票控罪均不成立。

法輪功學員和平反迫害25年

法輪功又叫「法輪大法」,是一種以「真善忍」為原則的佛家氣功修煉,包括打坐等五套功法,能使修煉者獲得身心健康。自1992年由創始人李洪志師父公開傳出以來,法輪功在三十二年來洪傳一百多個國家,主要著作《轉法輪》被翻譯成四十多種語言。

在1999年,中國大陸官方估計已經有超過7000萬人修煉法輪功。中共前黨魁江澤民妒忌法輪功人數太多,同年發起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江澤民集團編造「天安門自焚」偽案誣衊法輪功,並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牟取暴利。

在香港以至全世界,法輪功學員一直堅持以和平方式制止中共迫害。中共活摘器官的反人類罪行受到國際譴責,今年6月25日,美國國會眾議院通過了《法輪功保護法》,是美國首次就中共迫害法輪功立法,法案實施後將制裁參與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人員。

案件編號:HCMA264/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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