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輪功學員潘連花2013年在特首辦外向時任特首梁振英和平抗議被捕,昨日(10月2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裁判官劉綺雲聽畢兩名控方證人作供及控辯雙方中段陳詞後,裁定阻差辦公及未經准許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兩項罪名表面證供成立,押後至12月22日再訊。
事緣2013年4月食環署在全港多地強行移走法輪功學員的展品。潘連花5月2日在特首辦外行人路的欄杆上掛起4條橫幅,並在橫幅前靜坐。十餘名食環署人員隨後到場拆走橫幅,潘連花手持一幅橫幅不肯交給食環署人員,被警員拘捕。潘連花在警誡下說:「我自由請願無犯法。」
在潘連花對食環署歷時8年的司法覆核敗訴後,案件21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潘連花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及「於政府土地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兩項控罪,她表示不認罪。
兩食環署職員確認 被告先於食環拆橫幅
昨日開庭後,裁判官首先向代表被告人的律師確認案情爭議點。辯方認為,對於第2項罪名,即未經准許在政府土地展示海報,如果被告人的4條橫幅沒有違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104A條,則食環署無權扣押橫幅,因而也不存在阻差辦公罪名。
辯方也指,假使被告人的4條橫幅違反104A條,食環署職員可根據104C條移除有關橫幅,不過104C條並無限制其他人移除違例橫幅。如食環署職員正在拆橫幅,有人上前爭持,則屬於「阻礙」,而本案的情形正好相反,是被告人正在拆橫幅,食環署人員才靠近被告人。
法庭傳召兩名控方證人,首先由食環署高級衛生督察黎偉明繼續作供,他當時帶領約15名食環署職員前來移除扣押潘連花的4條橫幅。第2名作供的控方證人是時任食環署助理小販管理主任梁(音)女士,當時接受黎偉明的指示前去移除扣押潘連花的橫幅。兩名控方證人都確認,當他們靠近被告人時,被告人已經起身拆橫幅,而食環署職員打算扣押橫幅,所以按住橫幅,不讓被告人拆下。
庭上再次播放當日食環署職員拍攝的片段,顯示潘連花在被捕前,抱著「法輪大法好」黃色橫幅緊貼行人路欄杆。黎偉明說:「即係我哋想扣押海報,佢唔肯畀,由頭到尾成50分鐘。」
辯方律師問黎偉明說,《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104C條只是授權食環署職員移除違例海報,沒有提到扣押海報。黎偉明回應,拆除海報後,食環署人員經常會扣押海報,如果物主來認領,而署方信納有關海報屬於認領人,通常會將海報還給物主,同時有可能檢控物主。
辯方:橫幅不違法 食環署非正當執行職務
在兩名控方證人作供完畢後,代表被告人的律師隨後進行中段陳詞。他首先表示,《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104A條不適用於本案情形,因為控方無證供顯示被告人展示橫幅具有「某程度上固定及有規律性」(some degree of permanence and habitual regularity),因此食環署人員移除被告人橫幅,並非正當執行職務。根據上級法院早前的判詞,「某程度上固定及有規律性」的展品才受到《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104A條規管。
辯方律師又說,食環署職員是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104C條移除違例的海報,但是該條文並未禁止其他人移除海報。兩名證人均承認,在食環署職員走近被告人之前,被告人已經開始移除海報,因為食環署職員覺得要扣留海報,反而制止被告人移除,雙方才按住橫幅爭持,被告人不構成阻礙公職人員。辯方認為,控方證供未能證明兩項控罪的元素。
控方律師代表作出回應,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104A條提出不同解釋。控方稱,考慮104條的立法原意,不應要求控方證明被告的行為多過或達到一天。他解釋,控方對「某程度上固定及有規律性」(some degree of permanence and habitual regularity)的理解是,橫幅在當日早上8時15分至10時8分掛在同一位置,已經構成「某種程度的固定性」(some degree of permanence),而被告人雖然短時間離開再折返,都沒有選擇清拆橫額,因此具有「慣性」(habitual regularity)。
至於阻差辦公控罪,控方認為,就算被告人比食環署職員更快移除橫幅,都屬於阻差辦公,並稱在被告人抱著橫幅並緊貼圍欄,讓橫幅一直依附在圍欄上,並非移除橫幅。
官裁定表證成立 被告不作供 押後12月再訊
裁判官聽畢控辯雙方中段陳詞後,一度休庭考慮,並於重新開庭後宣布兩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辯方須對控罪答辯。辯方律師表示,被告人不作供,不傳召證人。
裁判官將下次聆訊日期定於12月22日。控方須於11月10日或之前提交一份詳盡的書面陳詞,詳細列出控方的法律觀點及證據。辯方則須於12月1日或之前提交書面陳詞。
旁聽人士:潘連花一人抗議 令人感動落淚
案件審理兩日來,不少被告人的親友與支持者到法庭旁聽聲援,法庭內約20個公眾席已經坐滿,有人坐在庭外等候。
旁聽人士吳女士對本報記者表示,當法庭播放潘連花一個人在特首辦外掛橫幅的畫面,看到行人路上途人行色匆匆,只有她一個人靜靜坐著,頂著烈日,「無瓦遮頭」,不禁感動落淚。對於潘連花被控的罪名,吳女士形容是「絕對錯」,認為潘連花抗議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是在行使公民權利,強調香港是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土地。
旁聽人士董女士對本報記者說,政府對潘連花的控罪是「欲加之罪」,論據站不住腳,對法官裁定表證成立感到失望。她批評當局用法律程序打壓言論自由空間,「現在就是拖時間,耗費我們的時間、精力」。她認為,迫害法輪功的中共江澤民集團在背後施壓香港當局,利用法律打壓法輪功學員。
董女士也提到,市民在公眾地方一人請願不需申請,此前高等法院也裁決示威時展示海報屬示威自由一部分,不受《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規管,直至今年終審法院判詞才將「某程度上固定及有規律性」的展示海報列入《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範圍,認為用現在的法律告8年前的行為並不合理。
法輪佛學會譴責打壓人權 籲法庭正義裁決
對於潘連花8年前和平抗議遭裁定控罪表證成立,香港法輪佛學會發言人批評事件是對香港信仰、人權的踐踏。發言人指,一方面和平抗議是香港基本法保障的示威自由權利,食環署越權執法;另一方面,潘連花在食環署強拆橫幅前已自行拆除,仍被告阻差辦公表證成立,說明香港法治已經淪為當權者打壓異見者和宗教信仰人士的工具。
法輪佛學會希望法庭做出正義裁決,並呼籲外界關注香港法輪功學員的處境。
前特首梁振英任內命令食環署沒收法輪功學員的展品。事件發生前2日,即4月30日,潘連花也曾在特首辦外掛橫幅請願,並向梁振英遞信,被梁拒絕。兩天後,潘連花再次前往特首辦外掛橫幅時被捕。
潘連花與另一名被沒收橫幅的法輪功學員洪瑞峰對食環署提出司法覆核,2018年高等法院法官林雲浩裁定食環署行動違憲,其後政府提出上訴,於2019年在上訴庭勝訴。兩名法輪功學員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今年5月終審法院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司法覆核終極敗訴。洪瑞峰同樣被控阻差辦公及未經准許展示海報兩項控罪,今年8月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2783/2013 @
------------------
【噤聲時代,更需要真相】
一起守住心中最後的光:https://bit.ly/3t45Qni
✅立即支持訂閱:
https://hk.epochtimes.com/subscribe
✅直接贊助大紀元:
https://www.epochtimeshk.org/sponsors
✅成為我們的Patron:
https://www.patreon.com/epochtimeshk
------------------
🏵️《九評》20周年👉🏻 https://hk.epochtimes.com/category/專題/退黨大潮
💎成為會員 📧訂閱電子報
https://hk.epochtimes.com/subscribe
🔔下載大紀元App 接收即時新聞通知
🍎iOS:https://bit.ly/epochhkios
🤖Android:https://bit.ly/epochhka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