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大學生會財務秘書涉去年以活動開支為名,盜取學生會共80萬元。被告早前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兩項盜竊罪,暫委裁判官鍾穎詩今(17日)判刑時指,被告求情稱自己是家庭支柱,母患重病,承受不少財政壓力。但這並不能合理化其行為,最終判被告入獄25個月,另要向學生會賠償22萬元。
現年24歲的男被告姚希縉,為浸大宗教及哲學系畢業生。他被控兩項盜竊罪,首項控罪指,他於2023年2月20日至21日之間,在香港盜竊一項據法權產,即30萬元的債項,由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在一個賬號戶口欠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而上述財產為浸大學生會所有。
至於第二項控罪則指,被告於同年4月28日與5月2日之間,在香港盜竊一項據法權產,即50萬港元的債項,由恒生銀行有限公司在另一個賬號戶口欠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而上述財產為浸大學生會所有。
辯方求情指,母親確診乳癌,曾申請貸款欲幫補醫療開支,但礙學生身分被拒。今進一步承認出於貪念而挪用學生會金錢。他明白累及家人,現連同母親向親友籌得的款項,只能歸還22萬。
鍾官判刑指,從求情信可見,被告親友對他的整體評價正面,他是家庭支柱,母親身患重病壓力不少,惟強調這並不能合理化犯案行為。被告在案中違反誠信,盜取的金額亦不菲。考慮到被告在審前覆核時認罪,節省法庭時間,給予四分之一扣減,加上被告並願意歸還部分款項,最終就兩罪判監25個月,以及需要償還22萬元予浸大學生會。
案件編號:KCCC177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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