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校女教師譚玉芬被指於2019年反送中運動期間,在Facebook發表不當言論而被公務員事務局革職。去年10月9 日,她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公務員事務局的革職決定涉嫌程序失當,不恰當干預她的言論及表達自由。高院今日(26日)裁決女教師勝訴,並撤銷解僱決定。法官解釋,譚玉芬在近25年的教學生涯中,並未有任何不當行為,當局未能提供足夠理由說明解僱是唯一適當的處分。

本案申請人為譚玉芬,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人為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由資深大律師陳浩淇代表。入稟狀透露,申請人自1995年起成為公務員文憑教師,2015年至2019年在賽馬會官立中學任教。2019年6月中至9月初,申請人被指在Facebook發布不當言論,有違教育專業守則,並在2022年1月4日至6日舉行紀律聆訊。

2022年10月,紀律聆訊委員會指申請人未符合教師標準,令政府名聲受損,裁定她行為不當。2023年7月,公務員事務局去信申請人,指考慮她的不當行為的嚴重性、其背景及求情後,決定引用《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0條將她革職,她同時無法享有退休福利。

黃宇逸大律師早前在聆訊上表示,被投訴的Facebook帖文由譚玉芬的私人帳戶發出,該帳戶與教育工作無關,也沒有加入任何學生為「朋友」,並非「KOL」(意見領袖);而涉案帖文遠遠未達到仇恨或煽動暴力的門檻,批評紀律研訊會的詮釋無法成立、過份干預言論自由;譚玉芬在學校教書時沒有任何不當言論,革職懲罰並不相稱。

高院法官高浩文今日頒下判詞,提及公務員事務局為本案提交了一份證人陳述書,稱局方在考慮事件的嚴重性後,認為將譚玉芬解僱並不保留福利是唯一適當的處分,任何較輕的處分都無法達到目的。

雖然法官認為譚玉芬的行為有不當之處,但不明白為何當局指直接解僱是唯一適當的選擇,質疑局方沒有考慮其它可行懲罰,做法涉及法律上的錯誤。法官指,考慮到維護公務員的政治中立性、維護公眾對教師的信任等目的,認為在保留福利的情況下強制退休似乎是適當的處罰。

法官指,理解政府對公立學校教師的不當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也理解公眾對教師有較高的期望,但這些並不一定能解釋為何譚玉芬需要在被剝奪福利的情況下離職。法官強調,譚玉芬在近25年的教學生涯中並未有任何不當行為,再考慮到她現在的年紀,相信她很難找到新的工作,而且當局也沒有發現涉事帖文對任何學生造成影響。

因此,法庭裁定申請人司法覆核得直,下令撤銷革職決定,並向她頒下訟費。

案件編號:HCAL180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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