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琴教室女客戶服務主任在試用期間,確診甲狀腺機能亢進症,其上司在她放病假期間稱「好難無限期等你好返」,其後將她解僱。女子今年初經平機會入稟區院,認為僱主違反《殘疾歧視條例》,要求賠償收入和情感損失10.8萬元。法庭和申索方傳達文件後,其前僱主沒回應,法官梁國安裁定申索人勝訴,排定11月28日作賠償評估。

申索人為陳詠琴,今由平機會法律主任代表;答辯人為第一流行鋼琴教室有限公司,沒有派代表到庭。陳2022年5月起受僱於答辯人的沙田分店,試用期至同年8月。陳同年7月23日因呼吸困難求醫,兩日後被診斷有甲狀腺機能亢進症,並在7月26日至29日放病假。

但是在放病假期間,其上司梁經理發訊息稱如果她「手尾長嘅話」便需作心理準備,又表示「總要有個人,好難無限期等你」。

到7月29日,即陳的病假最後一天,表示需額外多幾天病假。陳曾經按醫療證明書請7日病假,並通知要長期服藥和定期抽血檢驗。

8月2日,梁經理致電陳,稱琴行需要一名可於周六上班的員工,無法繼續與她合作,稱以7天通知期解僱陳,其最後工作天為8月8日。

陳遭解僱後求助勞工處,並入稟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向琴行追討代通知金及休息日薪。仲裁處判琴行須向陳支付約4,200元。

陳又向平機會投訴,最終協調不成功。陳指自己入職以來盡心盡力工作,但是琴行未有仔細了解其病情,便決定解僱她,琴行的決定對自己當時正在休養的自己而言,是雪上加霜,歧視行為令她感到屈辱和尷尬。她要求對方書面道歉,並就情感損害和收入損失,賠償合共10.8萬元。

案件編號:DCEO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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