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香港舉重健力總會主席葉永玉致詞時,不慎將香港形容為「比較細嘅國家」,結果惹起一群「立法會議員」不滿。舉重總會隨即發聲明解釋,說「因口文之誤,令人誤會,葉主席並不是指香港是個小國家,全世界都知道香港不是一個國家,香港是中國的地方」blablabla。
把香港稱為「比較細的國家」是否犯法,我完全沒興趣也沒能力評論,但看到「口文之誤」這種中文,我就如鯁在喉不吐不快了。中文向來只有「口誤」一詞,從未聽過甚麼「口文之誤」,不知道是否「手民之誤」的變奏。
其實「手民之誤」這回事,早已化為歷史塵埃,從現實世界消失。所謂「手民」,主要指從前活字印刷時代的「執字粒」工人。執錯字粒,印出來的字當然會錯,這叫「手民之誤」。然而有時候出錯,只因作者寫錯字或編輯看漏眼,如果這種情況也喚作「手民之誤」,那就是卸責了。
今天幾乎人人用電腦寫稿,自己文字自己打,一時疏忽打錯字,或出於無知而寫錯別字,按理就不該再歸咎於「手民」,作者只能老老實實承認「筆誤」。但由於「手民之誤」四字聽起來與己無關,錯誤彷彿是「不可抗力」引發的一場意外,所以就算活字印刷不再,很多人仍樂此不疲濫用「手民之誤」。
「口文之誤」這個不知何方「高人」杜撰的生造詞,大概也是想營造類似「手民之誤」的疏離感吧。正正經經說「口誤」,即承認自己的嘴巴犯了錯,不管有心抑或無意,都無法跟自己割席;但講成「口文之誤」,聽起來就好像跟自己的距離遠一點了,錯的只是所謂「口文」,不是我的嘴巴。如此矯揉造作的用語,奉勸大家勿用。
講到這裏,不由得想起中国香港「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日前在港台節目上說的一句話:「如果你違法了,我一定會找到對你不利的證據。」這句話在台灣的藍綠媒體都被廣泛報道,我不確定是否「口誤」,但聽起來不像是「說好香港法治故事」。
在真正的法治社會,必先要「找到對你不利的證據」,執法當局才能合理地懷疑你,然後逮捕、起訴、審訊,最終由法庭判決你是否違法。但鄧炳強的說話卻把次序完全顛倒了,反而令人聯想起蘇聯笑話中的檢控官座右銘:
Был бы человек, а статья найдется.
意思是:「給我一個人,我就能找到法律條文。」
這到底是局長的「口誤」,抑或如實反映現況呢?Sorry,我都沒有興趣知道,只希望沒有人再講「口文之誤」就好。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自「馮睎乾十三維度」Patreon
(編者按:本文僅代表專欄作者個人意見,不反映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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