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金融有限公司3名前保險代理人,涉嫌串謀另一名代理人詐騙公司佣金及獎金共約120萬元,並處理犯罪得益逾270萬元。被廉署落案起訴串謀欺詐等共5罪,3人今日(25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12至35個月。
 
安盛前助理分行經理李宗興(33歲)及安盛前保險代理人江浩智(36歲)二人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共5項罪名成立,即4項串謀欺詐,違反普通法;以及一項串謀洗黑錢,分別被判監35個月和32個月。同案被告鄧惠霖(36歲)早前已承認兩項與李宗興共同面對的串謀欺詐罪,被判監12個月。

案情透露,於2015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間,李宗興分別串謀鄧惠霖及江浩智欺詐安盛,訛稱4份保單由一名江浩智介紹入職的保險代理人經辦。結果安盛就該等保單向李宗興、江浩智、鄧惠霖及該名保險代理人支付佣金及獎金等共約120萬元。廉署經調查後發現,涉案保單的保費均由3名被告繳付,而該名保險代理人案發期間獲安盛發放銷售保單的佣金及獎金共逾270萬元,有關款項分別從其銀行戶口轉至李宗興及江浩智的個人銀行戶口。

辯方求情時表示,由於涉案的金額不算高,對公司構成的損失相對低,又指被告於2018年被捕後曾獲釋,2021年9月又再被捕,冀法庭能予以考慮。辯方提及李宗興對自己少不更事、急功近利十分自責;而鄧惠霖則聽從李宗興指令行事;而江浩智妻子更患上產後抑鬱。

暫委法官王證瑜判刑時同意辯方所指本案並非經精心策劃、手法不複雜,但不同意鄧惠霖的角色輕微。不過法官同意基於本案延誤而對被告造成影響,故給予部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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