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23年歷史的新星旅遊結業,旅行社於本月9日(即年三十)已通知旅監局,並在23日(上周五)起停止業務,局方被外界批評太遲公布。旅遊促進會總幹事崔定邦今早(26日)在一個港台節目表示,新星旅遊按法例提早14天通知旅監局,旅監局亦已做所需工作,但他認為局方如何通知公眾有商榷餘地。

旅監局被批評接獲新星旅遊結業通知後,未有即時公布。崔定邦解釋,根據現時規定,如果旅行社準備結業,需要提前14天通知旅監局,局方會啟動程序去查核公司帳目及了解顧客的狀況,當中並無規定要對外公告。新星旅遊在通知旅監局要結業後,已無接受新客,另外旅監局亦沒有收到任何投訴或者求助個案。

他又指,局方在接獲結業通知後,是否需要即時知會公眾值得商榷。因部份可能只面向批發商,甚至部份旅行社規模小,業務亦不多,故此未必事事知會公眾。他又表示,相信沒有旅行社隨便結業,因申請旅行社牌照相當繁複及困難,若最後走到結業一途,經營一定十分困難。

根據現行法例,旅客若持有蓋上旅遊業賠償基金印花的外遊費收據,可申特惠賠償,且賠償金額最高是損失的90%。不過,目前法例只涵蓋購買兩項或以上的旅遊產品或組合,不包括單項服務,同樣引起爭議。

崔定邦表示,如單買一張巴士車票都要打釐印的話,對傳統旅行社而言手續會變得複雜,成本亦會大增,與網上旅行社的競爭力差異亦會被拉闊。他建議旅客如購買旅遊產品,要光顧持牌旅行社,才有較妥善的保障。

立法會議員田北辰於同一個節目中則建議,未有保障單項可另外開徵0.15%印花徵費,作為賠償基金,同時提供選項予消費者是否繳交徵費,以獲得保障。「畀個客選擇,唔好夾硬徵收,夾硬徵收一定唔得,呢個係咁多年都搞唔掂嘅嘢。當你畀個客揀,每1,000蚊多付1.5蚊,你就唔使煩、有專人搞好晒(賠償),如果1,000蚊畀多1.5蚊,係咪真係咁多人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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