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文員去年5月因不滿一名見習消防隊長向警方投訴消防局外的違泊情況,導致丈夫的車輛被抄牌,虛報該消防局所屬地區有的士冒煙,令消防員撲空。女文員早前承認虛假火警警報及導致警力浪費兩罪,周四(1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入獄4星期,獲准保釋等候刑罰上訴。

被告為李育菁(34歲),承認1項虛假火警警報、及1項導致警力的浪費罪。

案情指,女被告的丈夫是筲箕灣消防局已婚宿舍的租戶。有見習消防隊長於案發日,發現其丈夫停泊在消防局外的車輛阻路,向警署投訴。女文員致電該隊長的辦公室,威脅對方「唔好搞咁多小動作」;翌日她報案聲稱在筲箕灣亞公岩道看到一輛的士冒煙和火花,消防及警方到場後發現虛報。事件浪費消防局人員5小時29分鐘,及浪費了1小時55分鐘警力。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患產後抑鬱和焦慮症,受情緒影響下犯案,對事件「無話可說」和「難辭其咎」,表示深切悔意,希望法庭判處緩刑或再索社服令報告。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引述被告表示,涉事消防局有不成文規定,允許消防已婚宿舍的住戶或消防員停泊車輛在消防局外,她不滿涉事見習隊長因不清楚狀況而報案,導致許多在外停泊的住戶因此被抄牌,因而虛報火警。裁判官又指,警員到場抄牌顯示消防局外位置並非合法車位,不會因不成文規定而變成合法。

裁判官續指,即使涉事消防隊長不清楚「規矩」,被告都可以透過合法途徑告知,而非懷恨在心之下恐嚇對方,繼而虛報的士起火報復。

裁判官判刑時指,事件最終動用了7名消防員、包括該見習隊長、5名警員,以及消防車和救護車。他們由出勤到收隊,共浪費了5小時29分鐘,指出消防和救護服務為公眾寶貴的資源,批評被告行為不負責及自私,虛耗公眾資源,認為緩刑和社服令不足以反映控罪嚴重性,兩罪各以6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4星期,兩罪同期執行。

辯方申請刑罰上訴獲批,被告獲准以1萬元保釋等候上訴,期間不得離開香港和每星期須報到3次。

同案另一被告為消防隊目劉浩殷(45歲),被控3項虛假火警警報罪及1項導致警力的浪費罪,被告否認控罪,案件排期於3月4日開審。消防處回覆傳媒查詢時確認,處方已按既定程序暫停劉浩殷的職務。

案件編號:ESCC253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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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每位救援者致敬 
願香港人彼此扶持走過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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