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42歲男子承認兩項涉及「起底」的控罪,今(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監2個月,緩刑2年。

被告黃灝龍曾於2020年,與另一名人士發生金錢糾紛。至2022年9月及12月,被告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帳戶內,發布共兩條包括事主個人資料的訊息,要求事主還款。事主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英文姓名、手提電話號碼、相片及香港身份證副本,從中可以看到事主的中文姓名、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性別,及事主的照片等。

私隱專員公署於2023年7月27日拘捕被告,並在12月29日落案起訴他兩項違反「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的罪行。被告於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所有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罪指被告於2022年9月及12月,在沒有得到事主的同意下,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的個人帳戶內先後兩次披露了事主的個人資料,意圖對事主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對事主或其家人造成指明傷害。

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歡迎法庭裁決。公署提醒,不要因為私人恩怨而將他人「起底」,身份證載有敏感個人資料,隨意或惡意在未經當事人同意下,披露或轉載身份證副本,可構成「起底」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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