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尋求對已除牌的LED照明產品製造商德普科技前主席兼執行董事李永生、前執行董事招自康及劉新生作出取消資格令。

證監會經調查後採取上述法律行動。調查發現,李、招及劉沒有妥善管理德普對一家與某內地合夥人組成的合資公司所作的投資,而該合資公司的主要資產為上海一棟建築物的分租權。

具體而言,三人並無取得對合資公司的充足控制及監督權,並將日常管理工作交予該內地合夥人處理。結果,該合夥人從合資公司挪用逾3億元人民幣。該合夥人亦沒有就該上海建築物償付拖欠的租金,以致內地法院頒令終止合資公司就該建築物擁有的分租權,令德普損失了在合資公司的全數投資。

證監會指,李、招及劉在關鍵時間違反他們對德普負有的責任,包括以謹慎、技能和勤勉行事的責任和以維護德普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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