鰂魚涌公園在2018年發生槍殺案,一名女保鑣疑因外祖母遺產分配問題,在公園突然掏出手槍連開4槍,擊斃二姨和四舅父,另外三姨及二舅父亦遭槍傷。她否認兩項謀殺及兩項蓄意射擊罪並在2021年受審,最終被裁定4罪成判囚終身。她其後向上訴庭申請終極上訴的許可證明書。上訴庭今(30日)頒判辭,認為上訴議題欠缺合理可爭辯之處,拒頒證明書。

申請人詹心桀(48歲)要求終院釐清兩項爭議,包括《殺人罪行條例》有否削弱被告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下的「無罪假定」權利,以及當控方指上訴人向精神科專家說謊時,法官是否需要給予陪審團相關指引。

上訴庭在判辭表示,謀殺罪被告冀以「減責神志失常」為由抗辯,舉證責任在於被告本人,不涉及且不影響無罪假定權利,亦沒有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因為被告不必反駁謀殺罪的元素,只須證明因精神異常,從而獲得減輕刑責。控方同時也需要就謀殺罪的犯罪意圖,以及犯罪行為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故不影響「無罪假定」原則。

申請方提出,被告可能在合理懷疑之下被定罪,但上訴庭反駁指,謀殺的罪行元素不存在合理懷疑,如果被告獲接納減輕責任,就不能判謀殺罪成,要改為誤殺罪成。上訴庭又指申請方的陳辭充斥假設性意見,並非合理可爭辯的法律問題。

申請方提出另一項議題,是控方指控被告佯裝精神病,原審法官卻沒有妥當指引陪審團。上訴庭認為,本案情況是辯方精神科醫生,也同樣指詹案發時沒有神智失常,所謂精神失常的基礎成疑,而原審法官當時已恰當引導陪審團。

上訴庭最終裁定,本案提出的法律問題沒有合理爭辯之處,亦不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遂拒批上訴至終院的申請。

案件編號:CACC15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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