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5位特別報告員日前發表聯署意見,關注香港擬立法監管眾籌活動的計劃,並強調在國際法之下,擬議法例可能違反部份基本權利和自由。又批評政府建議的眾籌申請和註冊程序可能不符合國際法規定的必要性、相稱性和非歧視性門檻。海外港人組織「香港人權資訊中心」批評港府藉法例扼殺公民社會生存空間,敦促港府撤回立法計劃。
港府去年12月就對規管眾籌活動作出諮詢,建議設立「眾籌事務辦公室」,對任何形式的眾籌活動作出監管,要求超過一定金額的眾籌活動接受審計,捐款者亦要以「實名制」登記,沒有向眾籌事務辦公室提出申請便發布舉行眾籌活動,有可能被視為「非法的眾籌活動」。報告認為有關做法會產生進一步的寒蟬效應,部份眾籌平台可能會乾脆選擇不向政府註冊,最終令市民缺少可選擇的平台。
聯署意見指出,港府表明有關法例的主要目的是減低「國家安全」工作上的風險,惟人權理事會已經表明,如果以「國家安全」和「反恐」的前題下立法,而有關措施被用作針對人權維護者的話,會被視為違反國際法。
聯署意見認為,草議有關法例的責任者以不精確的方式削弱和侵犯個人、結社以及和平集會等多種自由和權利;又指法例賦予政府廣泛的酌情權,卻沒有任何明確的限制性措施,而且缺乏對「國家安全」等詞語的明確定義,可能會導致過於寬泛或任意的解釋或應用。
報告又批評。港府的立法建議缺乏足夠的風險識別和評估下,以「先發制人」的方式限制眾籌活動和捐助者,與國際法中針對洗黑錢和恐怖主義融資風險、以及人權之間的平衡缺乏相稱性。
對於擬議法例要求籌款者在進行眾籌前必須先向政府提出申請,特別報告員認為這項要求可能過於繁瑣,與既定目標不相稱,亦可能會對公民空間產生不利影響。他們又指,申請程序可能會抑制社團的職能自主和運作。此外,建議的程序適用於所有在香港進行的眾籌活動,而不論實際活動是否在香港進行,報告員關注這可能引起域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
報告向港府提出多項要求,包括要求港府解釋有關法例如何兼容《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17、19、21、22和26條;以及解釋當局對眾籌資金的來源和去向作出評估,以判斷有關資金有危害國家安全和支持恐怖活動的風險,以及要求港府提供成立「眾籌事務辦公室」的框架、權力和相關法律背景,以及「眾籌事務辦公室」是否獨立的監督和上訴機制,以確保有關法例具有必要的相稱性。
報告敦促港府在制訂任何有可能限制人權自由的法律時,必須制訂得精確,使個人能夠相應接受規範,而非賦予法例執行者「不受限制的自由度」以限制他人的自由。
人權組織「香港人權資訊中心」認為,此份聯署意見反映,聯合國人權專家正關注港府藉法例和行政措施,扼殺香港公民社會的生存空間,令其無法發揮應有的社會功能。該中心敦促港府立即撤回這項規管眾籌活動的立法計劃,並審視及修改現行法例,令公民社會組織能有效地行使其尋求、接受和使用資源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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