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一女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下月再提訊。資料圖片。(余鋼/大紀元)
一男一女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下月再提訊。資料圖片。(余鋼/大紀元)

2人被港府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起訴,案件今日(2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訊,裁判官陳志輝將案件押後至8月28日再訊,以繼續處理交付至高院的程序,惟因報道限制傳媒不能報道程序內容。其中男被告繼續還押,女被告則獲准繼續保釋。

被告黃振強(24歲,無業)和劉佩凝(24歲,無業),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在香港,串謀與其他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份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條及14(1)條。翻查資料,該罪行最高可處14年監禁。

黃振強涉另一案。警方在2019年12月8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搜查全港多處並檢獲違禁物品及拘捕13人。港府其後以「串謀謀殺」等罪起訴13人,並首度引用《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起訴當中10人,包括「12港人」中的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案件已交付至高院,將於2024年2月19日開審,預計需時60天。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轄下6名特別報告員(Special Rapporteur)在2020年曾去信中共及香港當局,對港府擬引用《反恐條例》表達深切關注。特別報告員在信函指出,港府引用的《反恐條例》中的恐怖主義行為,定義過於寬泛及不準確,憂慮示威和大型集結可能被指為恐怖主義,與聯合國所定義的不符。

人權特別報告員在信中亦強調,當局不應以國家安全為名合理化箝制人民或鎮壓異見,政府在打擊恐怖主義活動同時,必須保障人權,包括勞工權益,結社自由及和平集會權利等。

案件編號:ESCC615/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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