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於2023年7月7日裁定,允許一項指控加利福尼亞科技公司思科(Cisco Systems Inc)協助中共政權暴力迫害法輪功的訴訟繼續進行審理。

自1999年以來,中共對法輪功信仰團體進行了殘酷的迫害。法輪功學員於2011年對科技巨頭思科及其兩名前高管提起了訴訟,其中包括長期擔任行政總裁的約翰錢伯斯(John Chambers)和當時擔任大中華區副總裁的Fredy Cheung。

這項訴訟指出,總部位於聖荷西的思科公司向中共提供了技術,幫助他們建立了一個龐大的監控網絡,用於識別和追蹤法輪功修煉者,並促使他們隨後遭到逮捕和酷刑折磨。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幾乎所有方面都推翻了地區法院駁回此案的決定。法院恢復了根據《外國人侵權法》針對思科提出的所有索賠指控。由3名法官組成的小組寫道,原告們提出了「具體」的指控,聲稱「思科提供的協助對原告們遭受的違反國際法行為產生了『實質性的影響』」。

這個小組還指出,原告們合理地聲稱「思科知道中共當局的目的是使用金盾技術來打擊法輪功修煉者」,並且這種打擊涉及酷刑和任意拘留。

最後,法院還恢復了法輪功學員根據《酷刑受害者保護法》對約翰錢伯斯(John Chambers)和Fredy Cheung的索賠指控。

美國巡迴法官瑪莎伯宗(Marsha Berzon)在多數意見(majority opinion)中寫道:「我們認為,原告的指控,如果是真實的,足以構成一個合理的指控,即思科在知曉酷刑、任意拘留、失蹤和非法殺害等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極有可能發生的情況下,為(中共)向法輪功『鬥爭』提供了至關重要的技術幫助。」她使用了「鬥爭」這個中文術語,指的是中共對被視為敵人的人所發起的暴力政治運動。

伯宗表示,思科公司的許多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內,構成了「協助和縱容」中國政權濫用職權的作用。

人權法基金會執行董事特里馬什(Terri Marsh)是原告的首席律師之一,她將這一進展視為遏制迫害運動的積極一步。

她表示:「訊息很明確:美國公司及其高管不能無罪地在中國進一步違反人權。他們必須承擔責任。他們將會受到追究。」

事件回放:思科被控 助中共監控和封鎖網絡

2011年5月中旬,數名法輪功學員對思科公司提出訴訟,指控這家公司提供網絡設備和技術幫助,用以建造和運行金盾工程——一個網絡控制系統,這個系統被中國(中共)政府用來跟蹤公民的上網行為並封鎖它不喜歡的內容。

這個起訴案指控思科賣力的推銷和按顧客的具體要求建造金盾系統,儘管它知道這個技術會被用來監視異議團體如法輪功。這個訴訟案指出,通過使用思科的設備,政府官員可以監視異見人士的活動,包括法輪功學員的網上會議。這個訴訟說,一些法輪功學員因此被拘留、酷刑折磨甚至被折磨致死,而其他一些人失蹤。

這個訴訟案是由Schwarcz, Rimberg, Boyd & Rader和一個設在華盛頓的非牟利組織人權法律基金會,提交給加州聖荷西的美國地區法院的。Cisco的總部設在這裏。美國法律允許外國人在聯邦法院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提出訴訟。

作為中共的網絡過濾審查「防火長城」的「金盾工程」,於1998年啟動,2006年通過一期「驗收」,至2002年前期投資就達8億美元。其綜合性、多節點的剛性措施,都是為了嚴密封鎖資訊並監視公民。

監視公民 西方高科技公司的協同角色

2002年,思科工程師在展位上推介產品時,自曝向中共提供技術援助,協助網絡審查、追蹤監控中國人。思科發言人隨即否認這是該公司的政策,並且辯稱不會為中共的需要設計產品。

不過,2008年,思科內部洩出一套90頁的培訓用PPT文件,詳述了思科和中共在金盾工程上的商業合作,其中提到「與法輪功及其他敵人戰鬥」。

事實上,2006年美國國會已舉辦聽證會,對思科等4家美國互聯網公司提出嚴厲質詢。

另一家高科技公司雅虎被控2005年向中共國保提交資料,導致網絡異見人士師濤被判刑10年;微軟則因刪除網絡作家趙京討論政治敏感議題的網誌受到公眾批評。

2018年8月1日,Google公司被曝配合言論審查,為中共研發特別版搜尋引擎,代號「蜻蜓計劃」(Dragonfly)。消息引發一千多員工聯名致信高層抗議,一位高級科學家辭職,數名員工遞交辭呈,以抗議Google違背其「不作惡」(Don't Be Evil)的人權承諾。

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是美國的13個聯邦上訴法院之一,管轄範圍僅次於聯邦最高法院,而法官數量卻超過聯邦最高法院的兩倍。

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管轄範圍包括加利福尼亞州、華盛頓州、亞利桑納州、愛達荷州、夏威夷州、內華達州、蒙大拿州、俄勒岡州和阿拉斯加州,對這些州的13個美國聯邦地區法院擁有上訴管轄權;同時,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還對關島地區法院和美國北馬利安納群島地區法院這兩個聯邦屬地法院擁有上訴管轄權。◇

(轉載自明慧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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