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城者」7名成員涉擺街站、派發描述法國大革命及烏克蘭民主化革命的單張,被指呼籲「武裝起義」,被控「串謀煽動顛覆政權」罪。7人早前認罪,是首宗有未成年人因國安法被定罪的案件,5名未成年被告去年被判入教導所。餘下兩名被告今日(8日)在區院分別被判監禁5年至5年3個月。
法官在判詞提到,「光城者」2021年1月31日分別在沙田和旺角擺街站,派發單張,單張封面載有「武裝起義」字眼連同光城者標誌,內容包括對法國大革命和烏克蘭民主化革命的描述。判詞又指「光城者」曾經營網上社交媒體平台作出煽動行為。
根據「光城者」Facebook專頁在2021年4月5日發布的貼文,當中提到「光城者的首要目標是令因抗爭運動而面臨各種生活困難的手足得到幫助」,又指其主要理念是「先進行民智革命」,認為「若民智未開...所謂武裝革命只是鏡花水月」。
貼文又說,他們在街站提及的烏克蘭民主化革命及法國大革命,「主要想與港人分享外國的武裝革命歷史,說明武裝革命首先需要人民擁有執政及革命意志。因此現時香港絕對不應該也没有武裝革命的條件。我們不會鼓吹香港人現時進行任何武裝革命,只是借外國例子說明民智革命的必要性」。
《港區國安法》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界定為「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辯方:控方以「串謀」罪提控
辯方力陳,控方以《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罪提控,是結合《刑事罪行條例》159A條與國安法提控,故應適用《刑事罪行條例》就罰則的規定,即套用國安法的最高刑期,但最低刑期不適用,即使法官裁定本案「情節嚴重」,仍不受制於5年的最低刑期。
官:刑期只減低6個月
法官判刑時稱,「光城者」發布的言論,多次提及「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無底線抗爭」等,裁定本案整體層面上屬「情節嚴重」,並裁定兩名被告的個別案情屬情節嚴重。法官更稱,只要案情顯示被告經已干犯有關罪行的實質控罪,即使他只是被控和被裁定串謀有罪,法庭仍可以判處與干犯實質控罪的相同刑罰。
法官說,考慮到被告蔡永傑案發時未滿21歲,將量刑起點由判囚6年減至判囚5年半。而考慮另一被告陳右津並非組織創辦人及發言人,實質參與程度較低,故以判囚5年半作量刑起點。考慮到兩人認罪,但參照《港區國安法》第23條的刑期規定,只會把二人的刑期減低6個月,以反映所有在普通法可行的減刑因素,讓最終刑期不會低於監禁5年。最終判處兩人各囚5年。
另外,就蔡在另一宗案件承認的「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法官就該案判被告監禁6個月,當中3個月與國安法控罪分期執行,共判監5年3個月。
就另外5名同案被告,郭官早前判刑時稱,不排除他們因不成熟而犯案,故裁定為情節輕微,終判入教導所。
7名被告依次為阮姓男生(16歲)、蔡永傑(20歲,倉務員)、15歲少女、梁姓女生(16歲)、陳右津(25歲,售貨員)、蔣周姓男生(16歲)及郭文希(18歲,女學生),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5月6日,一同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意在顛覆國家政權。
案件編號:DCCC985/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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