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公布在學校附近樹林裏發現胡鑫宇遺體的通報後,有近二十年辦理刑事案件經驗的北京律師丁海洋,在微信號發表了《提出「胡鑫宇縊吊」的10個問題》一文,指出官方對此必須給出可信的答案。
1. 目前發現的「縊吊屍體」現場,是否為第一現場?
丁海洋認為,從偵查的角度來講,是否為第一現場,要相信科學,要根據現場情況綜合判斷。如果現場沒有他人活動的生物痕跡,沒有打鬥、掙扎的跡象,完整屍體沒有任何擦傷,甚至現場留遺書等證據,重要的是屍體現象能夠反應自殺特徵,那基本可以得出第一現場的結論。遺憾的是,106天後上述「條件」基本不用考慮了。目前多方信息表明,胡同學失蹤後,學校、家屬及官方均進行範圍較大搜索。2023年1月12日,當地每天有超5000人冒雨上山幫忙尋找,消防救援、藍天救援隊、綠洲救援等專業救援隊伍也參與其中,立案聲吶都用上了。其家屬表示,「金雞山區域」之前他們進行過搜索,未有發現。那么半個月後,胡同學的屍體卻縊吊在該區域。是之前群眾的「發現能力不足」,還是存在工作盲區,亦或是有人移屍於此?另外,距離學校百米的距離,一具腐敗的屍體,人聞不到「臭味」可以理解,是不是要把所有的搜救犬、警犬都就地正法?
2. 胡同學何時死亡?
丁海洋指出,根據經驗及法醫學基本常識,屍體腐敗並不是一般人理解的腐爛,而是身體失去生命體徵後免疫力全部喪失,體內的各種病毒、細菌滿負荷發力,尤其在高溫、潮濕環境中,裸露的自然環境下,一具完整的屍體在蠅蛆和腐敗作用下,細胞崩解、液化,最快兩周即可白骨化。如果最終發現的是一具白骨,就無法根據胃內容物、屍體腐敗程度、蛆蠅現象等條件推定死亡時間。胡同學「失蹤」已經106天了,如果發現的屍體尚未白骨化、腐敗程度不高,那就存在很大疑點了。死亡106天和死亡30天的屍體現象絕對是不一樣的。當時,嚴格的疫情管控之下,如果是近期死亡,那麼「失蹤」到死亡這段時間,杳無音信也是無法解釋的。如何根據周圍環境、衣物等線索確定死亡時間,必須給出一個可信的結論。
3. 如果胡同學是自殺,其自殺的動機必須查清。
丁海洋說,不管哪個級別的專家,如果最終認定胡同學系自殺,那麼自殺的東西就必須查清。一名15歲的高中生,雖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對於生死應當有明確的認知。自殺的人沒有甚麼突發奇想,面對生死,一般要經歷思想鬥爭,這種思想鬥爭通常要經歷很長一段時間。如果胡同學存在厭學、悲觀厭世等自殺動機,那麼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有反映的,其家長、同學、老師不應沒有任何發現。如其自行出走繼而自殺,這種結論不應當是一種「推測」,必須有相應的證據佐證,如此才能給家屬、社會一個可信的答案。
4. 胡同學是自殺還是他殺?
丁海洋認為,一般而言,縊死的完整屍體,通過屍體檢查,「索溝」特徵能夠反應死亡原因,即能夠得出自縊或他殺的結論。「屍體報告」通常會以「符合自縊死亡特徵」來表述。如果是一具白骨或者高度腐敗的屍體,屍表現象已經不存在了。那麼根據頸部脊骨特徵,能否確定死亡原因呢?頸部脊骨骨折現象,可否由「背拖式」造成?如果是,就不排除他殺的可能性。這一點,必須由權威專家給出權威結論。如果不能排除他殺,千萬不要為了平息輿論而以「符合自縊死亡特徵」來矇混過關,那樣只能引起更大的爭論。
5. 關於「縊吊」繩索來源
丁海洋說,今天看到不少網民提出這個問題,即胡同學身上沒錢,他在哪買的繩索。首先必須明確,官方通報所稱的「縊吊」,並沒有說是用繩索亦或其他物品(如膠帶),目前提出的「在哪買繩子」的疑問,恐怕還不是一個真正的問題。但是,不管胡同學(自己或被他人)用何種工具「縊吊」,這個工具確實需要查清。如果是新鮮繩索、膠帶,那疑點就上升了,需要仔細排查。既然有人提出這個問題,最終的結論不可語焉不詳,必須給出令人信服的結論。有人提出「自縊」是怎麼上去的,這個不用多解釋了。我們經歷過得,躺在床上,枕頭拴一根繩套在脖子上,然後把枕頭拋到床頭下面,都自縊身亡了;還要坐在牆角縊死的案例,這都不奇怪,想要上吊的人,自然有辦法「上去」。目前現場情況不明,不宜做出揣測、臆斷。
6. 關於DNA鑑定
部份網民提出,DNA鑑定也不一定可靠。丁海洋認為,該案關注度如此之高,部局、省廳均不會缺席。與DNA鑑定相關的取樣、送檢、測序、對比等工作,一定在嚴格監督之下進行,對這方面的懷疑大可不必。相關部門應當在一定範圍內公布DNA圖譜,由家屬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對比、確認,這樣做才能徹底消除大家的疑慮。
7. 關於錄音筆
官方通報顯示:現場勘查過程中發現一支錄音筆,已送專業機構鑑定。對此,很多網民提出質疑,錄音筆是否被偷樑換柱。丁海洋說,目前,我們的偵查手段對於錄音筆、U盤等存儲介質的鑑定技術、手段是不用懷疑的。至於是否存在「調包兒」的可能,我的理由與DNA鑑定一樣,沒有人敢在這個問題上造假。如果DNA和錄音筆聲源文件的鑑定都能造假,那我們討論的所有問題,都沒有意義了。錄音筆中如果沒有內容,需查清錄音筆來源,是否被刪改;如錄音筆中有小胡同學留言,除技術鑑定外,還需經過近親屬確認。就這一點,寧願相信鑑定程序是客觀、公正的。
8. 程序問題
丁海洋指出,根據官方通報,小胡同學的屍體被發現,系群眾發現報警。按照程序,接到群眾報警後,應當首先勘察現場,確定死因、查清屍源。而本案的情況,似乎從發現屍體時就確認了是小胡同學。如此,則違反辦案程序。另外,既然胡案沒有立案,那麼現場勘查、DNA取樣、送檢、對比、見證,是按照甚麼程序處理的呢?如果不是先確認屍體是小胡同學,那麼現場勘查邀請其家屬、律師參加,是根據甚麼程序呢?如果是「特事特辦」則又違反了法定程序。在後續的工作中,「專班」應當加以注意。如果用「違法方法」處理「案件」,毒樹之果一定有毒。
9. 瀆職問題
丁海洋說,如今,胡同學的屍體在距離學校不遠的地方被發現,不管是刑事案件還是胡同學自殺,既然屍體沒有人間蒸發,那麼106天才發現,當地有關部門前期動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工作是怎麼做的?做了甚麼?是否存在「躺平」現象?輕易得出「自行出走」結論是否草率?當地紀檢監察部門應當就這些問題介入調查。
10. 學校的民事責任。
按照丁海洋的看法,胡同學畢竟是在校期間發生了這樣的悲劇,學校難辭其咎。即使本案最終定性為「自縊」,學校也存在安全保障義務方面的過錯。尤其在2022年10月份,學校因疫情封閉管理,無論學生主動或被動離校,校方均存在過錯。胡案影響面這麼大,對校方而言,已不是面對小胡同學家屬的問題,而是要給社會一個交代。校方怎麼做,在校生和當地的其他低年級學生家長都看在眼裏。截止目前,未見校方就此事件向社會表態,這是令人遺憾的。我不知道當地的居民以後誰還敢把孩子送進這所學校就讀。
丁海洋最後說:「近二十年辦理刑事案件的經驗,就我個人的經歷而言,個別案件確實存在一些偶發因素。但是,一宗案件如果在諸多環節都存在『偶然』,每個細節都是『小概率事件』,而這些『偶然』『小概率事件』都集中在一個案件中,那就必須引起高度警惕。
小胡同學的屍體被找到,這就是一個重大突破。有些案件,屍體、現場是會說話的,現在『縊吊』在那裏的已經不僅僅是小胡同學的屍體,而是中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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