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去年6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香港律師會理事會,把2宗涉及他的投訴轉交予律師紀律審裁組,展開紀律聆訊。案件今(16日)在高等法院開審,申請方表示,根據律師會理事會的會議紀錄,理事會沒有討論為何繞過既定程序以處理投訴,做法對張達明不公平。

申請人張達明,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答辯人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律師紀律審裁組被列為利益關係方。法官高浩文早前批准受理申請方的兩項理據,包括律師會理事會直接將投訴轉介予紀律審裁團跟進,構成程序不公,而且轉介程序具明顯偏見。

本案共涉及兩件事件,首宗事件涉及前公民黨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於2020年3月發信予法律從業員,稱與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聯絡,提出免去部份牌費、保險費等。時任律師會會長彭韻僖其後向會員發信,澄清律師會沒有收到郭榮鏗的聯絡。張達明同日向郭榮鏗透露彭韻僖的信件,並建議郭榮鏗聯絡時任律師會副會長陳澤銘澄清事件。律師會理事會同月31日開會議討論事件,張達明當時解釋,只是想向郭查證事件是否屬實,不知信件須保密。理事會同年5月在張達明不在場下通過對他的不信任動議,認為他違反保密原則,並轉介律師會執業操守組調查。

第二宗事件事發於同年5月,張達明在社交平台批評時任律師會會長彭韻僖不應公開為5名建制派律師會理事候選人拉票,律師會之後發新聞稿解釋屬誤解。惟張達明再發文指新聞稿內容獲理事會「大比數通過」,暗示有理事不同意,但即使內部有人不同意,所有理事均須集體為理事會通過的事宜負責。事件引起部份理事不滿,律師會其後成立獨立小組審視上述兩次涉及洩密事項,同年7月裁定張達明違反保密原則,律師會理事會並在2021年4月把兩宗事件轉交律師紀律審裁組。

申請方表示,根據律師會時任秘書長的誓章,理事會基於3個原因繞過既定程序,直接將張達明的個案轉介予紀律審裁團跟進,包括涉及行政困難、事件經過律師會獨立小組調查,以及投訴針對律師會時任理事,性質較為敏感。申請方質疑理事會的討論過程相當重要,但2021年3月的會議紀錄沒有涵蓋有關內容,並指如果上述3個原因被納入考慮,理應寫入會議紀錄。

申請方又指,張達明嘗試向紀律審裁團提交解釋陳辭但被拒絕,做法並不公平。此外,申請方表示決定轉介投訴的律師會時任理事,均與張達明有恆常來往,他們所做的決定有表面偏頗之嫌。

答辯方表示,理事會所做的決定不是最終決定,並非裁定張達明犯錯,只是轉介予紀律審裁團展開進一步調查。答辯方續指,本案涉及律師會的內部紀律程序,毋須法庭介入,案件周四(19日)續審。

案件編號:HCAL529/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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