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的法例,今(11)日刊憲實施。

由明年5月1日起,任何人在本港分發玻璃樽裝飲品,必須先向環保署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登記供應商須履行其法定責任,包括呈交申報、保留與申報有關的紀錄、繳付容器循環再造徵費及呈交周年審計報告等。

同日起,任何人儲存、處理、再加工或循環再造玻璃容器廢物,均須領有廢物處置牌照,任何人將這類廢物輸入或輸出香港,亦須領有相關許可證。

環保署將於明年2月1日開始接受供應商登記,及接受豁免及容器廢物處置牌照的申請,並於明年5月1日全面實施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

立法會在本月3日通過《產品環保責任(受規管物品)規例》,為玻璃飲料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訂定運作細節。政府稱,計劃旨在妥善管理和循環再造本港產生的廢玻璃飲料容器,體現污染者自付的原則,及共同分擔環保責任的理念。環保署會於明年第一季,為相關供應商安排簡介會,讓他們了解其法定責任,並會協助業界申請登記成為登記供應商,及提交減少容器廢物計劃,以申請豁免。

翻查資料,供應商的登記、豁免及容器廢物處置牌照的申請,分為一般登記及短期登記。短期登記主要是為方便如展覽會的外地參展商等。至於「一般登記」的登記供應商,須於每季度結束後的28日內,向當局呈交季度申報及繳付徵費。供應商可申請豁免,以鼓勵安排回收並重用玻璃容器,但申請豁免時要交申請費,並詳述回收和重用的運作安排,申請費為9,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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