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息指港大正修改紀律處分學生的程序,學生會以往提名學生代表,加入紀律委員會的法定權力,將改為教務委員會委任,並增加校長可基於學生破壞校譽,啟動紀律研訊。
港大學生會去年7月,在港大學生會評議會通過動議哀悼刺警案疑兇後,遭校方不再承認其在校內角色,與學生會相關的條例亦會更改。處理學生投訴的紀律委員會,現據《港大條例》,由5人組成,教務委員會和學生會評議會,都會分別委任教務委員和學生代表。
《明報》引述消息指,上述的修改建議和修改程序,已進入最後階段。香港大學4月仍然稱,日後各學院可自行選舉產生代表,成為紀律委員會的學生成員,不過《明報》報道獲得的擬稿,無提及選舉產生。
另外校方亦建議,放寬紀律委員會內的教師代表資格,由40多名教務委員,擴大至1,100名正副教授。
上述修改建議會以傳閱方式,由校董會表決。如果無反對,將交校監即特首李家超考慮,之後刊憲生效。
港大校友吳錦祥接受《明報》訪問,批評今次修訂港大校方無諮詢學生。他回顧1970年代,爭取紀律委員會加入學生代表,校方尊重學生意見,但現時校方「搲爛面」,不承認學生會後推翻以往所有安排。港大畢業生議會前主席兼港大校董黃耀傑則向該報指,教務委員會的委任角色,程序上可能有疑問,因為委員會未必很認識學生。
10校董反建議抽籤
修例消息傳出後,10名港大校董提出反建議,認為相關修改影響深遠,大學校董會應在8月或9月,盡快召開特別會議商討上述修改,之後才投票決定最合適的修改方案。
針對學生代表的安排,他們建議改由大學以抽籤方式在已完成二年級本科課程的本科生中選出50名學生代表,並供教務委員會正式委任。他們解釋,考慮到學生紀律委員會本質上扮演司法的角色,建議基本上是參考香港普通法制中陪審員的概念,在學生紀律委員會處理每個學生紀律個案時均需要3位老師和2位學生代表,以上述類似陪審員抽出代表的方法,將可強化委員會的獨立性和公信力。
至於教員代表方面,建議可將出任教師代表的資格,放寬到已在大學取得終身教席的教授(tenured professoriate staff),在當中以抽籤指定30位成員出任教員代表,並供教務委員會正式委任。10名港大校董認為,此可消除任何可能受到不必要外在壓力的疑慮。
對於校長可基於學生破壞校譽,啟動紀律研訊,他們認為「有關用語似乎比較空泛和含糊」,建議校方提供其他地區主要大學相關的條款作參照和比較後,再落實具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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