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樂壇天后梅艷芳胞兄梅啟明月前入稟,聲稱擁有「梅艷芳」等商標,控告拍攝電影《梅艷芳》的電影公司「安樂影片」侵犯商標,惟案件上次提堂時,梅啟明遭法官陸啟康狠批不諳商標法,「你沒有理由跟我講法律」。案件今日(25日)在高等法院再次提堂,法官批准安樂影片剔除梅啟明的訴訟,即是梅啟明敗訴,並須支付訟費。而梅啟明在庭上表明將提出上訴。由於案件屬於高院判決,意味梅啟明將要上訴至終審法院。
本案原告為梅啟明,而被告為安樂影片有限公司,梅啟明於去年12月初入稟高院,案件由專責處理侵權案的法官陸啟康處理。根據梅啟明在入稟狀上稱,被告在未獲原告同意下,去年11月12日在香港上映電影《梅艷芳》,使用有關商標,要求法庭頒令禁制被告繼續侵犯原告商標,並須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以及作出賠償。
案件曾於5月25日提堂,安樂影片基於梅啟明沒任何理據提出訴訟,申請剔除案件。法官當時遂向沒有律師代表的梅啟明解釋,他已經註冊的兩個商標類別,屬珠寶及手錶一類,均與電影無關。另一項正在申請的商標,則涉及貨品與服務,但該申請至今未獲批准,坦言根據條例「註冊獲批,入了名冊才可以告」,認為梅啟明的申索沒有勝算。
惟梅啟明再三堅持已註冊「梅艷芳」的中英文名字商標,不可以被盜用。法官無奈回應,爭議並非中英文的問題,而是「註冊商品,註冊了哪一個類別,才能告那一個類別」,重申他成功註冊的商標只屬珠寶一類,而珠寶與電影是兩回事,「安樂影片並不是賣珠寶」,而梅啟明另一項申請則尚未獲批。梅啟明聽罷不憤稱「我不認同」,而法官則簡短回應一句「這條是法律來。」
法官又表明自己是專責處理商標案件,假如梅啟明不聘請熟悉商標法的律師,只會是浪費時間及訟費,無了期押後對他亦沒有好處,「擔心你最終會背上一身訟費」,將案件押後至今日,處理被告剔除訴訟申請。
翻查梅啟明的商標註冊以及申請,主要涉及兩個商標,第一個是「梅艷芳」及「Anita Mui」文字的一般商標註冊,類別屬於第14類,內容針對金屬首飾、珠寶及鐘錶等貨品。有關註冊2004年11月申請,翌年獲批,期間曾獲續期,目前的有效期至2024年。
另一個是有關「梅艷芳」文字的防禦商標,他於2018年12月申請,已經獲發首份審查報告,不過至今尚未完成註冊程序。商標包含多個類別,包括第9、16、18、25、35及41類,當中第9、16、18及25類屬貨品類;第35及41類則屬服務類。
比較相關的是第9及第41類內容,前者包括光碟、影音光碟、電子書、電子刊物等貨品;第41類則是包括製作及發行(非運輸)影片、廣播及電視節目、電影、報紙、影音節目及音樂唱片;製作音樂、廣播及電視節目及演出;錄像、影片及電影之錄音及剪輯等服務。
案件編號:HCIP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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