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樂壇天后梅艷芳胞兄梅啟明早前入稟,聲稱擁有「梅艷芳」及「Anita Mui」的商標,控告拍攝電影《梅艷芳》的製作公司安樂影片侵犯商標,要求索償。案件今日(25日)在高等法院進行指示聆訊,法官陸啟康透露電影公司一方已申請剔除案件,向梅啟明解釋理據,直指他已註冊的商標與電影無關,惟無律師代表的梅啟明堅稱擁有商標,要求押後案件,又揚言不認同法官所言,遭法官斥「你沒有理由跟我講法律」。法官終給予他最後一次機會,將案件押後2個月,並且表明自己專責處理商標案件,如不聘請熟悉商標法的律師,只會是浪費時間及訟費,「擔心你會背上一身訟費。」

案件的原告人為梅啟明;答辯人為安樂影片有限公司,梅啟明於去年12月初入稟高院,案件由專責處理侵權案的法官陸啟康處理。

根據梅啟明在入稟狀上宣稱,答辯人在未獲原告人同意下,於2021年11月12日在香港上映電影《梅艷芳》,使用有關商標,要求法庭頒令禁制答辯人繼續侵犯原告人的商標,並須交出所有侵犯商標物品及作出賠償。

答辯方表示,已呈交剔除原告訴訟申請,基於原告沒有任何理據提出訴訟。法官遂向沒有律師代表的梅啟明解釋有關理據,直指他已經註冊的兩個商標類別,屬珠寶及手錶一類,均與電影無關。至於他另外一項正在申請的商標,則涉及貨品與服務,當中服務包括電影出版,但該申請至今未獲批准,坦言根據條例「註冊獲批,入了名冊才可以告」,認為梅啟明的申索沒有勝算。

惟梅啟明未有正面回應,僅稱自己受母親覃美金及外間的很大壓力,無法處理官司,加上未有準備,要求押後案件3個月。法官指出押後案件需要原因,認為案件應該盡快處理,並炮轟梅啟明「問你有何理據你都答不出來,3個月後都是答不到。」

梅啟明則再三堅持已註冊「梅艷芳」的中英文名字商標,不可以被盜用。法官無奈回應,爭議並非中英文的問題,而是「註冊商品,註冊了哪一個類別,才能告那一個類別」,重申他成功註冊的商標只屬珠寶一類,珠寶與電影是兩回事,「安樂影片並不是賣珠寶」,而梅啟明另一項申請則尚未獲批。梅啟明聽罷不憤稱「我不認同」,法官則簡短回應一句「這條是法律來。」

法官其後問梅啟明有否打算聘用律師,否則押後案件3個月後仍沒有律師代表,只會浪費法庭時間。梅啟明稱將會尋找律師代表,並會申請法援。法官最終決定給梅啟明最後一次機會,將案件押後2個月,但梅啟明再稱申請法援2個月時間不足夠,又再提到自己早已申請註冊,未獲批准與他無關。法官重申法例已經清楚列明,質問「如果每個都是這樣,只註冊一個就可以的話,註冊一個就甚麼都能用,何需註冊商品?」

法官同時表明自己專責處理商標案件,假如梅啟明不聘請熟悉商標法的律師,只會是浪費時間及訟費,無了期押後對他亦沒有好處,「擔心你最終會背上一身訟費」,將案件押後至7月25日再訊,屆時將會處理答辯人的剔除訴訟申請。

翻查梅啟明的商標註冊以及申請,主要涉及兩個商標,第一個是「梅艷芳」及「Anita Mui」文字的一般商標註冊,類別屬於第14類,內容針對金屬首飾、珠寶及鐘錶等貨品。有關註冊2004年11月申請,翌年獲批,期間曾獲續期,目前的有效期至2024年。

另一個是有關「梅艷芳」文字的防禦商標,他於2018年12月申請,已經獲發首份審查報告,不過至今尚未完成註冊程序。商標包含多個類別,包括第9、16、18、25、35及41類,當中第9、16、18及25類屬貨品類;第35及41類則屬服務類。

比較相關的是第9及第41類內容,前者包括光碟、影音光碟、電子書、電子刊物等貨品;第41類則是包括製作及發行(非運輸)影片、廣播及電視節目、電影、報紙、影音節目及音樂唱片;製作音樂、廣播及電視節目及演出;錄像、影片及電影之錄音及剪輯等服務。

案件編號:HCIP8/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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