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何俊仁及鄒幸彤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訊。另外,鄒幸彤早前要求法庭解除傳媒報道限制被拒絕。她30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裁判官無權拒絕解除報道限制的申請,要求法庭下令裁判法院撤銷其決定,以及解除報道限制。
支聯會及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控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由於周六便是六四33周年,鄒幸彤昨日在步入法庭犯人欄時,高舉雙手大叫「毋忘六四,抗爭到底」,李卓人和何俊人步入犯人欄時,向旁聽人士揮手,有人回應並高叫「平反六四」。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畢雙方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6月24日再訊,以完成交付高院審理的程序。
申請解除報道限制遭拒
鄒幸彤提司法覆核
另外,鄒幸彤早前要求法庭解除傳媒報道限制,羅德泉拒絕,她30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建議答辯人為羅德泉。同案被告支聯會、李卓人和何俊仁被列為利益關係方。
入稟狀指,羅官拒絕申請是「越權及不當」,《裁判官條例》列明,若被告申請撤銷傳媒報道限制,法庭便需撤銷限制,沒有酙情權拒絕。相關條文的原意是保障被告,避免陪審團審訊時受報道影響造成偏見,而英國早已裁定法庭沒有酌情權拒絕被告就解除限制報道的申請。
入稟狀續指,即使條例有賦予裁判官酌情權,但羅官忽視司法公開公正的原則,亦沒有考慮潛在陪審團公正性之風險。鄒幸彤認為禁止報道只會引起猜疑,並對香港的司法信譽構成嚴重傷害,並指裁判官未考慮到公開審訊乃普通法原則,有助維持公眾對司法公義的信心。
入稟狀提到,羅官拒絕申請的理由之一是擔心解除報道限制,旁聽人士的行為及社會聲音會為證人帶來巨大心理壓力。鄒幸彤則爭議控辯雙方不曾提及或舉證公眾可能干擾證人,認為相關因素與解除報道限制無關,法庭亦不能藉此削弱她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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