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表示,旅遊業新規管制度將於9月1日起全面實施,7項有關附屬法例於今日(6日)刊憲,將於本月11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政府表示,2018年通過的《旅遊業條例》部份條文已經生效,法定監管機構旅遊業監管局已於2020年1月成立,其餘條文將與7項附屬法例一併實施。
7項附屬法例當中,《2022年〈旅遊業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指明今年7月4日為過渡安排相關條文的實施日期,而今年9月1日則為餘下條文的實施日期。
根據公告,旅監局可於今年7月4日起與旅遊事務署轄下的旅行代理商註冊處、香港旅遊業議會和旅遊業賠償基金管理委員會開始交接工作,並於9月1日接管發牌、行業規管、管理旅遊業賠償基金和向旅行代理商徵費等法定職能。在新規管制度全面實施前,現有的旅遊業規管制度繼續運作。
其餘6項附屬法例是關於實施新規管制度的細則,包括指明持牌旅行代理商向旅監局及旅遊業賠償基金繳付的徵費,分別維持為每筆外遊費的0.15%和0%;訂明在新規管制度下,沿用現行的電子印花徵費系統收取、繳付和記錄徵費;訂明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的款額及程序等具體安排;以及訂明對持牌旅行代理商等施加的牌照條件和一般規定等事宜。
7項附屬法例分別是《2022年〈旅遊業條例〉(生效日期)公告》;《旅遊業(旅監局徵費——外遊費百分比)公告》;《旅遊業(賠償基金徵費——外遊費百分比)公告》;《旅遊業(收取徵費、繳付徵費及記錄徵費)規例》;《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款額)規例》;《旅遊業賠償基金(特惠賠償申領程序)規例》;《旅遊業(一般)規例》。
民主黨消費者權益發言人易承聰早前曾表示,雖然修訂法例有助加強監管,但擔心單靠執行有關條例,仍無法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他提出,導遊與旅行社犯錯同樣是6個月限制申請牌照的懲罰,擔心阻嚇性不足,促請政府增加旅監局職權以加強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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