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在街站發表「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共14項罪,早前被裁定11項罪成,今日(20日)在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3年4個月及罰款5,000元。

辯方稱被告並非為自己的利益,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廣池認為,這是刻意淡化被告可在出選中勝出繼而進入立法會,被告的言論是「譁眾取寵」,認為其目的是進入立法會,享受該收入和社會地位,「用政府錢,打擊政府,加強自己的政治勢力」,又反問「這不是私利,還算甚麼?」

對於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是基督徒,有真誠信念。法官則認為,從被告言論看不到傳道者的寬恕和關愛,只看見「一個50歲巿井之徒的無邊謾罵」,以非友即敵的抗爭思維看事件和對待他人。法官又批評,被告作為政治人物,是否需要「衝破道德底線」,「如果是『鬥爛』的話,這是可悲的。」

被告譚得志否認14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罪成,包括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

陳官判刑時又指,部份控罪在國安法生效後,及被告獲保釋期間發生,批評被告視保釋條件如無物,屬加刑因素,因此判刑須具阻嚇力。

辯方曾質疑,「發表煽動文字」的條例內容過於空泛,違反言論自由。陳廣池上月裁決時就反駁稱,任何人的自由不能無限放大,凌駕於其他人的自由及國家安全上,又稱要與時並進、因時制宜地解讀條例中的「惡感」及「憎恨」等概念字眼。

陳廣池亦接納控方專家、嶺大歷史系教授劉智鵬的報告,裁定「光時」口號有「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的意思。

譚得志另外涉及民主派初選案,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案件編號:DCCC 927、928、93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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