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香港發生了一件沒多少人留意的大事,以及一件所有傳媒皆報道的小事。
小事,自然是指李家超請辭——原來「打緊仗」(你唔係唔記得抗疫下話)的時候,副帥可以隨時放假,無關作戰大局,還不是小事一樁?
大事,指國安警抓了6個「旁聽師」,包括職工盟的前副主席鄧建華、公民記者蕭雲龍等,罪名是涉及《刑事罪行條例》第9、第10條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是上世紀30年代港英殖民政府訂立的法例,但愚蠢的英國人顯然不懂得用。半個世紀過去,他們只在1952年「三一事件」期間,援引這兩條法例控告《大公報》轉載《人民日報》文章為「刊登煽動性文字」,勒令報館停刊12天咁大把。
但這兩條法例一落入中國人手上,嘩,馬上虎虎生威,千變萬化,妙用無窮。近兩年,《刑事罪行條例》第9、10條的「煽動罪」,已先後用來控告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名幹事,以及《蘋果日報》和《立場新聞》高層。
一涉此罪,刑罰可不是「停刊12天」那麼簡單。很多案中人不准保釋,未審先坐牢。上述每一宗案件,都刷新了香港人的法治觀,不單是大新聞,更是歷史事件。
然而恐怕沒多少人想像到,「旁聽師」在法庭拍掌,也可以被控「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像我這種「法盲」,一直以為在法庭上拍掌歡呼,大不了是藐視法庭罪,罰款了事,又怎會想到「煽動」呢?
為了找一個說法,今早特地拜讀黨媒《文匯報》鴻文〈吹雞起哄援黑暴 「旁聽師」無法無天〉,想了解「聽審聽到變煽動」係咩玩法,但報道只是這樣寫:
「今年2月,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訊『支聯會』及李卓人、何俊仁和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在聆訊期間,有『旁聽師』一度起烘,被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直斥(⋯⋯)他又警告『旁聽師』不得作出政治陳述或動作等影響審訊。在庭內喧譁,後果輕則被勒令離開法庭,嚴重則會構成藐視法庭,『到時會好後悔。』」
在國安法法官眼中,原來庭內喧嘩「嚴重」者,也只是構成「藐視法庭」,不是「煽動罪」。
若連國安法法官也不懂得「煽動罪」可以這樣用,那香港普通市民就更無所適從了。近日兩名終審法院海外法官辭職後,仍有9名海外非常任法官留任,真希望記者能就「旁聽師被抓案」徵詢他們的高見。
李家超宣布辭職,同日國安警即拉人。這兩件事,我當然不會說有因果關係。但我一向相信兆頭。李家超就任後,應該會每天「完善」國安法、煽動罪多一些,令法庭、媒體、網絡漸漸變成「A Quiet Place」。所以「超上月落」,你還是不要拍掌較好,因為你無法知道這算不算「煽動」。◇(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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