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我認為任性是不好的,現在也一樣,因為動力來源於自私自利。
人是自私自利的,有此基因,我們都先想利益自己,然後想別人。老子早有言:大道廢,才有仁義,仁義須要監管,才有禮、法產生。今天我們的社會,講法治,一切依法律行事,其源起,便是失諸最初之「人性」,一切按禮、法而行事。(有不成文之禮、法;亦有成文之禮、法。)
無論男女,他們任性,是任由他們的性情放縱,不受任何約束,「自由奔放」,可說是「自由之最始」。
很多人以為這便是「自由」,不知道原來「自由」的來源是「不自由」,為了爭取自由,而訂立許多令「自由」可以存在的法則,也是限制「過度自由」的法則呀。
第一條限制:便是不令到其他人失去自由。
不能以個人之自由,令到其他人失去自由,這限制很容易理解。(理性之理解)。否則便是獨夫,千夫所指,不疾而死的。可是,凡一言堂之獨夫,必定找出藉口,所作所為為大多數人長遠利益,「大多數人」只是一種空虛觀念,沒有實據的,又不能數學化,統計化,只聽從他/她講而已。這亦是「假大空」之一種。這要得到明理人認同呀。(傳媒作為監督,第四權本是這個責任。)
第二個限制:不能超越那地方、那些人生活之習慣。
每處地方,有地緣及歷史所影響的文化生活,自由不能超過一般人的生活習慣,他地可能是「正常的」,但本地,未曾適應,則是礙眼了。例如: 很多地方同性婚姻視作正常,男的吻男的,也十分正常,但是,有些文化上不是百分之一百認同,男人公開親吻(熱吻)男子,我便看得十分不是味道!有時反胃。這些「自由」亦可免則免了。
第三種限制: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入境問禁,每一地方都有棹忌,一般是沒有理由的。(理由可能湮沒),但是,不必要追查因由,沒有這種自由,便就此算罷了,你得尊重人家的禁忌,不可妄用「自由」為名,擅自改變也。
不只在上述三點,而更有多的「限制」,我們不可濫用自由,一提起此兩字便興奮了。自由並非由「自私」出發,任性只做到令人討厭的,切勿任性,妄自尊大,自己自大,是無藥可救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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