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12日,有4名男子被指於在九龍塘港鐵站對出,以汽油焚毁閘機,又駕車接應其他同伙,被控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首次被告早前已認罪,另外2人包括一名技術員(33歲)及地盤工人(42歲)均不認罪,昨日(29日)於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指技術員當日與其他被告並沒甚接觸,而WhatsApp通訊記錄也沒有相關訊息,相信他並不知情,故裁定技術員無罪;而地盤工人則有證據證明其「知情地犯案」,負責運送物資及在場協助,最後被裁定罪成。
4名被告依次為曾裕生(28歲,送貨員)、黃漢偉(32歲,公司東主)、鄭偉森(33歲,技術員)和王錦發(42歲,地盤工人),他們被控一項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曾及黃早前已認罪,二人是當日九龍塘站內的縱火者,鄭及王亦承認為車手,當日到到九龍塘站附近的公園;曾及黃於縱火後登上鄭的私家車離開,而王則載同另一名女子離開。因此鄭及王對有人縱火是否知情,及是否知情下仍為他們提供接載或支援均為本案的關鍵。
鄭於錄影會面中承認案發當日應黃要求接他到九龍塘,在途中方得知有人策劃到九龍塘擲汽油彈,他曾勸黃不要參與,黃亦答應。當他接載黃及曾離開時,曾才告知他二人曾縱火。法官由公園的閉路電視片段,鄭與曾及黃之間的互動不多,而鄭案發前亦沒有與二人互傳訊息,因此相信鄭接載黃前,有可能不知道其策劃縱火,而得知後亦曾對黃作出勸告,故裁定鄭罪名不成立。
但王的情況與鄭相反,透過包括WhatsApp紀錄、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次錄影會面,證據強而有力的證明王是「知情地犯案」,因為王與次被告認識了一段時間,二人有相同的抗爭理念,根據WhatsApp訊息上通訊記錄,次被告於2019年10月11日透過WhatsApp告知王將會有「快閃黨鐵」行動,又問及其「預左坐10年你ok唔ok」,獲王回應:「我有家庭負擔,盡量唔想坐,但緊急需要乜嘢都願意做」。而其中所指的就是九龍塘港鐵站的縱火行動,王的回應毫無疑問顯示了他同意參與其中。而次被告於案發前為要把一些東西混合到瓶中,因此透過WhatsApp催促過王,法官稱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論,就是王要把一些縱火行動中需要的材料運送給首及次被告,因此首次被告要等待王。
法官在判刑時指九龍塘站為最繁忙港鐵站之一,縱火行為無疑會對站內職員及乘客造成生命威脅,故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以確保位處交通樞紐的員工及使用者的人身安全,認為本案嚴重程度屬中等,劃一將量刑起點定於5年監禁。扣除首被告認罪的量刑扣減,刑期為3年4個月,但由於曾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殘財產、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無牌管有槍械罪,最終總刑期為4年4個月。而次被告於開審後第5天才認罪,只獲6分1刑期扣減,判囚4年2個月。至於第4初告的刑期,法官考慮到他的角色較被動,入獄後其年幼子女將有一段時間失去父親照顧,故酌情扣減刑期,判入獄4年半。涉案遭燒毀閘機的維修費用為28,104港元,案件開審時,控辯雙方同意3 名罪成被告平分賠償,即每人須賠9,368港元。
控罪指4人於2019年10月12日,串謀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他們另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交替控罪,指他們月日在九龍塘站G1出口,以火損壞屬於港鐵的兩部閘機。
案件編號:DCCC 553/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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