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在記者會上披露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他否認控罪,案件今日(2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辯方指,當時游乃強被調任新界北刑事部重案組警司,負責監察7.21事件的調查,形容是「放落去查自己人」,調職是最醜陋的地方,認為被告披露游乃強涉及公眾利益,應獲豁免。案件押後至明年1月26日裁決。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先作陳詞,她認為被告在記者會上用尖刻言語嘲諷警方,批評警方執法不足,已經足夠被告表達警隊涉嫌包庇的訊息,無必要再披露游乃強受查,批評被告行為破壞廉署調查。

控方稱,只涉事件及單一警員,而非整個警隊或警務處處長,認為與公眾安全秩序無關。雖然「7.21事件」對社會有很大影響,公眾安全與披露游乃強被查帶來的影響不同,認為法庭只需要作出事實裁斷。

林卓廷由大律師沈士文代表,辯方強調7.21是「超級群毆市民的暴力行為」,警方收到多次資訊,「999都打爆」但都不作為,令事件成為公眾安全事件。辯方指,游乃強在時候被調任新界北總區刑事部重案組警司,監督重案組調查7.21事件,形容是「放落去查自己人」,相信調查10年都不會有結果。

辯方強調,游乃強作為廉署受查人仍可調職,正是7.21事件後最醜陋的地方。被告當時希望公眾施壓阻止調職,並指控方稱披露與公眾利益無關的說法,猶如「鴕鳥埋頭於沙」。

辯方表示,法例要求若被告認為事件與公眾利益有關,加上被告的披露原意是真誠的,就可以此作為披露的合理辯解,並強調如果被告沒有披露游乃強受查,整件事沒有那麼醜陋。辯方另指,被告提及的內容僅指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該罪不受《防止賄賂條例》規限。

林卓廷(44歲),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進行《防止賄賂條例》所訂罪行的調查,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向公眾或部份公眾披露該項調查目標的人士身份,即游乃強。

元朗7.21事件當晚,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帶隊搜查南邊圍村,聲稱無人持械。

案件編號:ESCC2789/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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