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簡稱證監會)的新指南,在美國進行交易的中國公司必須更多地披露其可能給投資者帶來的風險。

證監會負責審查公司文件的企業財務部周一(12月20日)表示,這些公司需要做出更具體和更明顯的披露,以遵守《聯邦證券法》。證監會還表示,「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應披露其發起人或大多數高管是否在中國,或者合併目標是否位於中國。

證監會說:「最近的事件凸顯了投資總部位於中國的公司或其大部份業務在中國的公司所帶來的相關風險。

「鑒於這些關切,該部門(證監會的企業財務部門)正向總部位於中國的公司發布指示,要求(他們)更具體和更明顯地披露設在中國的公司可能構成的法律和營運風險。」

證監會認為,有必要對這些風險以及公司利用可變利益實體(VIE)結構進行更明顯的、更具體的和更有針對性的披露,以便為投資者做出知情投資決策提供所需信息,並使公司遵守聯邦證券法規定的披露義務。

VIE結構涉及兩個實體。第一個是設在中國境外的空殼公司,通常都是在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第二個是一家中國公司,該公司持有在中國開展業務所需的許可證。這兩個實體通過一系列的合同聯繫起來,包括授權書、股權質押協議和獨家服務或商業合作協議。

證監會主席根斯勒(Gary Gensler)曾在8月16日就中國公司的風險首次發出直接警告。他說,投資者可能不知道他們實際上是在買於開曼群島註冊的空殼公司的股票,而不是直接買入中國企業的股份。

基本上,赴美上市的中概股都是通過VIE架構上市,投資者買入的是境外公司股權,而非在中國營運業務的實體公司的。

證監會的最新指南要求,透過VIE架構申請美股上市的中企,要「明顯地在招股書的封面」披露其不是一家中國營運公司,而是一家開曼群島控股公司,並說明這種VIE結構涉及的風險,包括該架構本身未獲法院承認,以及提醒投資者中國監管機構或會禁止VIE架構,令公司股價大跌或變得一文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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