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1歲科大生,於前年11月6日於科大校長史維舉行公開論壇討論周梓樂事件期間,於校園內與其他參與者發生推撞,男學生被指襲擊一名大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判囚9個半月。其後被告提出上訴,經聆訊後,法官今日指,雖認為上訴人屬施襲者可能性不小,但對證據是否足以肯定上訴人為施襲者仍存有疑慮,稱難以安心肯定原審的裁決穩妥,故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當庭獲釋。上訴人聞判後激動哭泣,並於庭外與多名友人相擁。

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關百安早前對原審判決提出質疑,指原審定罪未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因為由片段所見,施襲者為蒙面又跟被告的髮型髮色、鼻型、眼睛及有否配戴眼鏡都所不同,難以看清片中施襲者與被告是否同一人。及後又呈上容貌相似的科大生照片,稱若控方依賴一般大學生常用的之物,如手鏈、斜揹袋作證物,並不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又質疑裁判官沒有排除其他人都有機會是施襲者。

就原審判刑,上訴方指裁判官犯了多次錯誤,包括引用監獄打鬥案件和本案的大學生打鬥案作對比,事實上兩者情節毫無關聯。此外,原審又誤判案件和仇恨有關,因為案件無證據證明受害人的政見和國藉引致推撞,反而是因為現場有人跌倒,受害人被群眾包圍要求道歉。但律政司早前稱對比施襲者和上訴人的各種特徵及衣物,能確認片段中的人就是上訴人。

法官黃崇厚在判辭中指出,經仔細翻看襲擊時段前後片段,就蒙面施襲者的容貌,配戴的手繩,幼肩繩斜揹袋,雖與上訴人及其所擁有的物品極其相似,但上訴人的袋是幼肩繩單色及較淺色,眼鏡、手繩、iPhone和運動鞋,難以稱得上為顯著特徵,亦是一般大學生常用的物品,因此不能達致毫無合理疑點。

經過慎重考慮,法官稱雖認為施襲者為上訴人的證據具有一定份量,而上訴人是施襲者的可能性亦不小,但對證據是否足以證明上訴人就是施襲者則有疑慮,難以安心肯定裁判官的定罪裁決是穩妥,故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但法官說,不同意上訴方指裁判官於過程中犯上錯誤,認為對方有就證據作出仔細考慮。

被告陳凱文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連同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男子鄭燦迪,被告在原審聆訊中沒有出庭,控方依據片段和書面供詞作舉證,被原審裁判官鄭紀航裁定罪成,判囚9個月2星期 。

案件編號:HCMA368/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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