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自11月22日至24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一連串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及連同與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該行動共拘捕7名疑似非法勞工、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3名逾期逗留人士及1名非法入境者。

在「曙光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12個目標地點,包括農場、食品加工場、住宅大廈、餐廳、菜檔及貨倉,共拘捕5名疑似非法勞工及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疑似非法勞工為4男1女,年齡介乎35至48歲。當中兩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1男1女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1名27歲男子。

此外,於「冠軍行動」中,執法人員於深水埗及西區搜查了48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住宅大廈及餐廳,共拘捕兩名疑似非法勞工、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3名逾期逗留人士及1名非法入境者。

被捕的疑似非法勞工為34男子及52歲女子,他們均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1名54歲男子。當中兩名疑似非法勞工、1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及3名逾期逗留人士已交由入境處跟進。

入境處發言人指出,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1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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