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有人發起「十八區開花」示威,一名58歲電器技工被控「非法集結」,由於他自辯時承認曾將在天橋一個欄杆丟到橋底,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判監4個月。辯方其後申請覆核,指該控罪的半年起訴時限已過。裁判官劉淑嫻周五(5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犯錯,改判被告無罪釋放,惟被告已服刑21日。
被告陳錫華(58歲)早前與同案2人受審,3人被裁定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不過由於陳錫華自辯時承認對警方施放催淚彈感到氣憤,所以在天橋將一個欄杆丟到橋底,改為裁定陳錫華「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成。
不過當時辯方已經對此提出質疑,指該控罪是「簡單程序罪行」,控方起訴的時間超過檢控期限,要求推翻定罪及判刑。控方亦沒有反對。
裁判官劉淑嫻5日承認忽略了「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有6個月的檢控期限,而本案在前年10月13日發生,控方於去年10月30日檢控,已經超出檢控時限,遂裁定被告無罪釋放。惟被告已經「白白」服刑21日。
被告陳錫華(57歲)、王釗鴻(23 歲)、12歲女童、14歲女童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該名14歲女童早前認罪,被判感化兩年,另外3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3737/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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