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傳出港府計劃修訂法援制度,包括刑事案改由法援署指派律師代表被告。港大學生會法律學會昨日(10月25日)發聲明指出,修訂法援制度後法援將會與《基本法》所指的平等原則背道而馳,直斥法援受助人將會與「無權選擇法律代表劃上等號」,促請當局撤回相關的修訂。
港大學生會法律學會表示,現時刑事法援案件的申請人可自行提名法律代表,然後待署方審批相關提名,再就個別提名與申請人商討。學會續表明,法援旨於體現「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精神,確保所有符合資格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士不會因欠缺經濟能力而沒法尋求公義。
學會續說道,政府建議修改法援制度後,法援署署長將直接指派法律代表予申請人,省卻申請人先行提名法律代表的程序,並只在特殊情況下才接受提名法律代表。學會直斥修改生效後,刑事案件法援申請人將陷入「被迫接受署方指派的法律代表」和「無力自行聘請法律代表」,批評修改生效後將會與平等原則背道而馳。
聲明續解釋,政府表示現時刑事法援案件的自行提名程序並未列於規管刑事法援案件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中,並認為現時制度誤導了申請人和市民。聲明反駁提到,申請人只可提名法律代表,最終仍須署方審批,故署方一直掌有最終決定申請人法律代表的權力,並表示政府只需明確界定條例中的字眼便可消除疑慮,直斥政府的修訂是小題大做。
另外港大學生會法律學會表示,就政府建議就每名律師和大律師可接辦的司法覆核案件設限額一事關注,指出增設限額或會導致律師供不應求,同時令受助人未必能尋找最擅長相關公法領域的法律代表,憂慮改制後進一步限制受助人自由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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