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及福利局(勞福局)昨日向立法會呈交文件,建議修訂《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納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但不限於《香港國安法》下的四項罪行,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叛逆」及「煽動」;被裁定觸犯危害國安的人士將不能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

勞福局提交的文件指,《香港國安法》的第9條訂明,「對學校、社會團體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局方稱,社工專業透過在社會團體服務,幫助有需要人士,擔當重要角色,對受助者肩負社會責任並得到他們的信任,可以對受助者發揮很大的影響力,「包括在有關國家安全的事情方面」。「如果容許被裁定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人士履行社會工作者的職務,受助者的利益便不獲保障,令社工專業的誠信受質疑及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形象受損。」

當局建議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附表2,這些罪行包括但不限於於《香港國安法》下的四項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刑事罪行條例》的「叛逆」及「煽動」。當局稱,在附表2將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列出並不可行,因為有些罪行在特定情況下可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

社工註冊局有6人為特首委任

根據現時條例,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由15人組成,其中8人是註冊社工,有6人為特首指定,餘下1人為社署署長或其代表。任何人如被裁定觸犯了《條例》附表2訂明的嚴重罪行,便不能或不能繼續擔任註冊社工,除非註冊局全體成員同意該人可註冊為社工,換言之只需一人不同意便可DQ。

勞福局將於下周一向立法會簡介有關修訂,計劃於下屆立法會會期修訂《條例》附表2。當局稱會留意註冊局履行法定責任的運作情況及表現,並會於有需要時考慮對《條例》作進一步修訂。

《明報》引述社會工作者總工會外務副會長張志偉指,修例是「意料之內」,認為國安法與煽動等罪行與附表2立法原意不同,有許多例子反映,有關罪行的「演繹好闊」。他在接受港台訪問時指,現時在涉及國安法或煽動等刑事罪行的案件中,部份人有社工背景。而業界在國安法落實後已經多了自我審查現象,認為今次修例的影響未必會再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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