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條例》)附表2修訂今日(20日)刊憲,被裁定違反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不能擔任註冊社工,除非獲得社工註冊局所有成員議決,相關修訂將於7月22日生效。

早前立法會文件指,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已根據《條例》第 39(2)條作出載於附件的《2022 年社會工作者註冊 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公告》)。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條例》附表2當中,包括《港區國安法》下的4項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和《刑事罪行條例》下的「叛逆」及「煽動」罪行。

勞福局長羅致光早前表示,觸犯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士履行社工職務會導致受助者的利益不獲保障,另外社工的誠信和專業形象亦會受損,因此需要把國家安全罪行納入《條例》附表2。

按《條例》附表2,註冊社工如干犯兒童、青少年相關刑事罪行,如虐兒、性侵未成年人士,和傷人或謀殺等,將會被取消社工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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