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調查記者同盟」(ICIJ)在昨日(3日)發表「潘朵拉文件」調查報告,報告中提到前香港特首梁振英的離岸公司售賣持有股份,被質疑沒有申報該項利益。梁振英今回應稱,特首只需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對子公司不須申報。有大律師認為,現行的申報制度有漏洞,促政府交代事件。

梁振英持有的離岸公司,被指在2015年將戴德梁行(DTZ)日本分公司股份,以20萬英鎊(230萬港元)的作價轉讓給DTZ,而梁振英被指沒有就該轉讓行為申報利益。

根據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制度,行會「成員本人或連同其配偶或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子女持有公司或其他團體的實益股份,而這些股份的面值超過有關公司或團體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一,公司或團體的名稱須予說明」。

梁振英則稱,「申報制度的要求是申報直接持有的公司股權,下面的各級子公司的股權持有及股權變動不必申報」。他聲稱,根據《基本法》第47條規定,「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他強調是「就任時」申報,而非經常性或在財產有變化時申報。

大律師:制度有漏洞

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大律師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從法律的角度而言,有關的條文「寫得唔好」,申報利益的制度有漏洞。如果非直接持有股份就可以毋須申報,那麼該制度「豈非如同白費、如同虛設?」

前廉署總調查主任、執業大律師查錫我向《立場新聞》表示,事件反映官員申報制度有漏洞,如有充足證據證明屬故意漏報隱瞞,更有可能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認為梁及政府均應交代事件。

鍾劍華:媒體及官方有責任跟進事件

香港民意研究所副行政總裁鍾劍華表示,今次的報告大多涉及權貴財富的情況及如何隱藏自己的利益,媒體及官方有責任跟進今次事件。不過他坦言香港現時的情況不理想,能檢察政府的媒體不多。

他表示,根據現時的報道,董建華主要是被指他和其家族透過很多離岸公司控制資產及隱藏物業等,暫未知其中是否涉及有利益。

而梁振英在2014年曾被媒體揭發涉嫌收取澳洲企業UGL的款項,鍾劍華就說道,當時有很多證據都證明梁振英有「不妥當」的行為。今次梁振英則被指在任內,其擁有的離岸公司,由其舊同學作為信託委託人買賣公司股權涉及20萬英鎊的收益。

對於2014年的UGL事件,他表示當年有很多人和媒體跟進,他個人認為表面證據相當清楚,但政府沒有跟進調查,廉署最後亦中止了調查,更有傳聞透露「北京放他一馬」。他提到,梁振英的生意及個人的品格如何,「相信大家都是清楚的」。

鍾劍華亦認為,今次事件會令梁振英受到懷疑,如果一而再出現個人財務「不乾淨」的嫌疑,難免會令北京和香港的人進一步質疑他是否是特首正確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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