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1月,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一帶爆發衝突,反修例運動示威者與警方對峙多日。其中3男1女於衝突第二天(11月12日)被捕,他們被控暴動、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案件今日(7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李慶年裁定被告陳起行與李俊皓暴動罪名不成立,張俊浩及鄧希雯暴動罪名成立。不過,張俊浩被控的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則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另外,其中三人所面對的違反禁蒙面法被裁罪成,但第一被告陳起行獲准繼續保釋,而暴動罪成的兩被告則須還押,案件押後至下午求情。

4名被告分別為:陳起行(21歲,中大生)、李俊皓(24歲,理大生)、張俊浩(18歲,大專生)及鄧希雯(23歲,中大生)。他們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

陳、張、鄧另被控使用蒙面物品,即一個眼罩及一個半面式防毒面罩;張再被控管有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第三被告張俊浩和第四被告鄧希雯自辯

張俊浩稱案發當日原是到中大參加姐姐的畢業典禮,到達中大後才得悉典禮取消,於是他先在校園逛逛。其間走到二號橋附近見有人聚集,所以想觀察有何事情發生。原本已準備離開,但受催淚煙影響,令他雙眼無法張開,混亂期間有一名女生幫他洗眼,亦給予他防毒面罩。期間遇上警方追捕,然後就被警方制服。

中大生的鄧希雯解釋自己案發當日原是回學校圖書館做功課,下午在網上看到有校方代表身處二號橋,所以她到二號橋了解發生何事。原本打算觀察一會兒便回去,因眼前的衝突場面她從未見過,所以她專注感受當前的一切,其後便被制服拘捕。

法官拒接納第三、四被告解釋

法官裁決時表示,控方呈堂影片中的第三被告張俊浩,衣著和裝備,不論在顏色、款式及牌子等都與男子甲(控方呈堂影片中一名男子)暴動時所穿著的一樣。法官認為第三被告張俊浩所稱因為好奇所以留在中大,在一名女子協助下才進入暴動範圍是「不值一信」。至於第四被告鄧希雯,法官認為她逗留13分鐘之久,當時環境惡劣,心智成熟及無辜的人定必及早離去。又指鄧裝束和示威者相似,有藉留守鼓勵他人和參與暴動的作用。

未有足夠證據證明第一、二被告參與暴動

至於第一及第二被告,法官指,除了被捕時身處暴動現場附近、衣束及裝備外,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2名被告的言行及行為是參與暴動,亦沒有證據顯示2名被告何時、和是否到達暴動核心範圍及逗留多久等,不能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驗證標準。

(案件編號:DCCC 362/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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