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1日,香港發起「雙十一、大三罷」行動,全港多區市民發起抗爭。兩名18歲男學生被控在彌敦道及登打士街一帶非法集結,其中一人被搜出雷射筆。裁判官鄭念慈今(3月1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定,二人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及次被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兩名被告分別為盧作霖及蕭俊麒,二人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次被告蕭俊麒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鄭官表示,接納控方警員證人的證供,指當時有20至30人聚集,路面滿布紙皮垃圾等雜物,認為現場確有非法集結。不過鄭官認為,作供警是在驅散人群後才留意到兩名被告,未有實質證據證明二人參與其中,二人或只是行人路上的旁觀者,有機會跟隨人群四散,二人衣著與其他示威者亦不同,故判二人非法集結集罪脫。

鄭官續指,涉案鐳射筆是從次被告褲袋中檢取,肯定可以傷人,但鐳射筆亦有合法用途,無證供表明被告傷人意圖,所以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據辯方解釋,兩被告當日在家樂坊公廁門口等待友人期間,問到刺鼻氣味,為閃避而離開公廁位置,即被截查。裁判官雖認為該說法可疑,但呈堂的WhatsApp對話記錄支持該說法,被告的確有機會與友人會合後,準備回家,對話記錄中並未提及參與非法集結。鄭官指出,如被告的確打算回家,即使攜帶鐳射筆,亦不能證明其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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