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學生領袖魏揚等7人因號召民眾聲援佔領行政院,遭檢方依「煽惑他人侵入建築物」罪嫌起訴,一審台北地院判決無罪,但二審高院改判有罪,分別處以2至4月不等有期徒刑;魏揚等人上訴三審後,最高院1月18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時任「黑島青」總召魏揚、成員陳廷豪、「沙漠野百合」發言人許立等7人,被控於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透過面書或持擴音器在行政院前發言,號召指揮群眾佔領行政院,涉嫌煽惑他人犯罪。
但一審台北地院認定,7人因不滿政府強行通過「服貿協議」而發表情緒激動言詞,或為提振士氣而呼喊口號,並無煽惑他人犯罪的故意,判決無罪。
然而,二審高等法院認為,魏揚等人以文字、言詞呼籲民眾仿傚佔領立法院的方式來佔領行政院,主觀上有煽惑他人犯罪的犯意,客觀上也有煽惑他人犯罪的行為;且服貿爭議仍可透過立院政黨協商、大法官釋憲等方式來監督,沒有「非佔領行政院不可」的正當理由,因此改判魏揚等7人有罪,從輕量處2至4月徒刑、可易科罰款。
魏揚等人不服,上訴至最高法院。辯護律師團主張,「煽惑他人犯罪」罪違反法律明確性、平等、比例等原則,應屬違憲法條,請求合議庭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或是經由本案審判,對此項罪名做出開創性的合憲詮釋;且在當時民主機制失靈、憲政危機情況下,公民有權表達不服從、行使抵抗權,應可阻卻違法。
而檢方則強調,起訴的是攻佔行政院的行為,而非起訴反服貿的言論,且公民不服從是政治學概念,其特色為「非暴力、甘願受罰」,其行使目的是要保護《憲法》,而非為了反抗政府行使行政權;但基於魏揚等人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公眾利益,檢方同意法院從輕量刑,但反對判決無罪。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抵抗權是為了保衛與恢復民主憲政秩序,由《憲法》賦予正當性與合法性,為在「不法情況極公開」時可行使的最後手段,得阻卻違法。
最高院指出,二審未說明魏揚等人對於煽惑他人犯罪是否有主觀認知,也未釐清客觀上是否符合構成煽惑的要件,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的違誤,因此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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