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反送中」運動期間,前年8月31日,有300名港人在港島區舉行遊行集會,最終演變成警民衝突,警方拘捕多人,當中有6男1女被控暴動罪,此案在去年12月底庭審,法官姚勳智裁定當中6人罪名不成立;但首被告陳佐豪,並無犯罪證據,被裁定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兩項罪名成立。陳佐豪1月18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年,另加罰款5,000元。

法官姚勳智周一(1月18日)在宣讀判詞時稱,此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暴力行為、鼓吹暴動或以帶領角色犯案,也沒有攻擊性武器,事件中沒有構成人命傷亡,但是法庭認爲暴動不是個人行為,要考慮整個群體所做的事,而事發時暴動規模多達逾300人,多處有人縱火和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以及用鐳射筆照射警方等,事件持續30分鐘。

法官姚勳智最後以4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年輕且過去沒有同類案底,認同被告孝順和樂於助人,故酌情扣減刑期,判被告即時入獄4年。另就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判罰款5,000港元,可於1個月內交付。  

陳母和親友在旁聽席上,聽到判決後不禁痛哭落淚,陳母更需在親友撐扶下離開法庭。

本案在去年12月底的庭審當中,法官姚勳智指,被告自稱案發時是義務急救員,雖然沒有錄像或其它證據顯示被告參與了集會以及在案中有過任何暴力行爲,但案發時他身穿黑衣、黑褲和護甲,有全套防衛裝備,因此推斷他當時逃離現場是畏罪行爲,加上集會現場有人攻擊警方等,推論他必然曾參與暴動,因此裁定他的暴動罪名成立。

控方在庭審中坦承沒有任何片段拍到7名被告參與暴動,但要求法庭依據他們被捕時身處地點非常接近縱火暴動現場、他們的衣物及裝備,以及逃避警方追捕此三點,推論各被告曾參與暴動。

《蘋果日報》讀者在相關報道的網頁留言中,一面倒譴責法官姚勳智違背「無罪推定原則」,認為該案裁決不公。

不少讀者責問:暴動有300多人,這跟一個急救員有什麽關係?如果根據整個群體的行爲來作爲判刑的根據,那麽,一些警察對市民暴力執法,是否應該判所有警察都有罪?有的港府官員貪污,那麽是否要定所有官員都是貪污犯?

讀者Casey Poon表示,法官說「暴動嚴重不單單在被告,而是整個群體的所為」,指當日現場有300多人,規模很大,加上現場有人手持長棍物體及使用雷射筆等物品,這與被告有甚麽關係?判刑難道不是應該看被告幹了什麼嗎?其他人告不了就找一個人判他坐牢4年?這是甚麼法官?這是甚麼邏輯?這算是法治嗎?這又是一個例證,現在的法官都是聽黨話跟黨走的律師才會被委任的。公平的法治正在香港快速崩潰。

讀者Raymond Pang說,就公平公正而言被告已有足夠理據提上訴。因為同案其他被告獲判無罪,警方也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陳參與了暴動,也沒有在被告身上搜獲任何有關暴動的物品。一部對講機不足以成為定罪理據。被告逃避警方也不代表曾經參與暴動,法官完全沒有考慮當時社會警暴非常嚴重,特別是防暴警,以此作為定罪理據是不公平的,不公正,不公義,也極不穩妥。

另外,也有讀者說,那些藍絲打人、傷人、嚴重傷害他人身體,卻被法官輕判甚至無罪釋放!這個法官到底是甚麽人格?天理何在?法理何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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