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15日晚上,身穿「岳」字灰色上衣的19歲青年,在炮台山為拯救抗爭者脫困,疑用自拍棍襲擊全套防暴裝備的警員,因而獲港人稱為「岳義士」,卻遭控以襲警、藏有攻擊性武器及拒捕一共三項罪名成立,判監10個月。將於除夕刑滿出獄的「岳義士」,今日(14日)就拒捕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其代表大律師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被告頭上,遭警員用警棍直接揮擊而導致嚴重受傷的成因,認為警方當時實非正當執行職務。法官張慧玲稱需時觀看案發片段,押後裁決,將會盡快頒下判詞。
他今早由囚車押往高等法院,身穿白色襯衣、黑色西褲的他,頗為精神。熱愛攝影的「岳義士」,特別手持自己的攝影集《自由山岳》出庭應訊。
原審裁判官香淑嫻在裁決時,形容被告為「孔武有力及屢勸不聽的施襲者」,聲稱他明知遭警方壓在地上拘捕上鎖,仍然蓄意十指緊扣胸前,不肯就範,頑強抵抗,更不只一次向途人大叫自己全名,認為是他致使自己頭破血流,裁定四名作供警員當時是在使用合理武力,而被告的蓄意頑強反抗,並非自衛或是自然反應。
辯方大律師關文渭直言,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被告的傷勢成因,就接納四名警員的證供,更指他們誠實可靠,是將被告傷勢成因的舉證責任加諸於被告身上,本末倒置,違反舉證責任在於控方的普通法原則。
辯方又指,被告事發當時曾經抓著警棍一端,是遭受非法武力的合理辯解。辯方同時強調,被告在電光火石間被捕,沒有可能指出施襲警員。
被告陳姓青年(現時20歲)在原審時承認襲警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據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9月15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5327馬智聖;及藏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棍。
他另外否認一項抗拒警務人員罪,據控罪指,他在同日同地抗拒警員17678莫淯麟,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6月30日,原審裁判官香淑嫻引述被告背景報告時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背景良好,考慮案例及案情後,就襲警及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扣減認罪三分之一刑期,分別判監8個月以及6個月,兩罪同期執行。而抗拒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定罪,判囚9個月,並無扣減,其中兩個月刑期須與前兩項控罪分期執行,故此總刑期為監禁10個月。
根據被告所承認的案情,案發當晚督察馬智聖於七海商業中心旁一個臨時露天停車場截停被告以及四人,其間一人曾經試圖離開,被馬智聖制止,遭被告以「自拍神棍」施襲,而馬智聖則以警棍還擊。被告逃走,終被制服,兩人同告受傷送院。
案件編號:HCMA251/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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