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立法會審議《逃犯條例》(泛稱「送中條例」)修訂期間,時任「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通宵留守立法會外抗議,曾與親共團伙「保衛香港運動」成員爭執。他事後被指毀壞一枝中共五星旗,被控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案件早前完成審訊,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黃雅茵今日(12月11日)宣讀裁決,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須繼續還押至12月29日判刑,其間等候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散庭後鍾翰林被帶入囚室時,旁聽席市民忍淚向他大叫「保重啊!」而鍾翰林亦高聲回應「香港人撐住!」

被告鍾翰林(案發時18歲),本來一直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上月突被改控侮辱國旗罪,並遭加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控罪指被告於2019年5月14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指定示威區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公開及故意玷污或侮辱國旗;以及同日同地參與非法集結。

鍾翰林月前因另涉一宗包括「港版國安法」的案件,被控一項分裂國家、串謀發表煽動刊物及兩項洗黑錢一共四罪。他在10月29日提堂時欲申請保釋,惟遭香港特首林鄭月娥委任的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被告有不依期歸押風險,斷言拒絕被告保釋,一直還押直至明年1月7日再訊。(案件編號:WKCC3728/20)

他今日獲數十名親友與市民到場聲援,包括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東區區議員曾健成、馬屎埔「陳伯」陳基裘以及中學生組織「香港思流」發言人曾朗軒。早上11時許,身穿恤衫西褲的鍾翰林被庭警帶入法庭犯人欄,精神尚算不錯。裁判官黃雅茵在宣讀長達一個半小時的判詞前,允許鍾翰林坐下來聆聽。

黃官裁決時指,兩名控方證人、保衛香港運動成員黃勵賢與張美芬在作供時未有說出事實的全部。根據閉路電視片段顯示,衝突期間曾有一名女子以背包遮擋其組織架設的擴音器,二人聲稱記不起有人曾搶奪背包,但卻清楚記得被告搶奪中共五星旗的情況,令人質疑他們作供故意避重就輕,對自己陣營內人士搶奪他人財物有所隱瞞,兩名證人甚或可能扮演著搶奪背包的主導角色。

黃官又提到,當時保衛香港運動成員奪回五星旗時曾揮動旗杆襲擊他人,但控方第四證人張美芬在作供時聲稱相距很遠,故看不到有關事件,與呈堂片段內容不相符。根據片段顯示,控方第四證人當時相距很近,黃官斷言必定看到涉事情況,故認為兩名證人證供不可靠。

不過,黃官同時表示,被告口供同樣前後矛盾。被告在自辯時形容,「一塊巨型紅布一角,曾經非常靠近其臉部及身驅,故此用手撥開。」不過根據片段顯示,被告動作未如他所形容一樣。至於被告否認曾搶奪五星旗,取得旗幟只為防止對方襲擊他人,黃官亦認為與片段所見不符。錄影片段顯示被告主動將旗拉下,故此黃官認為此說法不合理,亦裁定被告證供不可信。

黃官續指,被告表示最初趨前是為協助女子奪回背包,然而根據慢速逐格實時閉路電視重播片段,當時背包已被同行男子奪回,故此判斷被告其後動作,就不是保護背包女子的人生安全,而是指罵政見不同人士,目的是要與對方爭吵及衝突。基於以上原因,黃官拒絕接納被告自辯證供。

辯方曾經質疑,控方第五證人、偵緝警員編號16463在元朗大旗嶺村拘捕被告時,未有發出「給羈留人士通知書」,違反既定程序。黃官認為有關細節沒關鍵性,對於被告在警誡下證供的自願性及公平性沒有影響,也不影響證人可信性以及可靠性。黃官更認為,證人當時身處元朗鐵皮屋這類不熟悉環境下,選擇不在該處所發出有關通知書,做法也是合理。

黃官認為被告案發時18歲,已經是成年人,加上庭上自辯表現反映其理解能力並不低,判斷被告不可能不明白警誡供詞,故此認為第五證人供詞可信,沒有前後矛盾以及內在不可能性,決定接納第五證人證供。

針對控罪,黃官表示就「侮辱國旗」罪條文當中「玷污」一詞,沒有明確清晰釋義。翻查漢語、英語字典解釋,玷污不僅限於「從物質上弄污」,亦有「玷辱並使其受貶損」之義。

黃官形容從片段中看到被告動作,拉扯五星旗至旗杆斷開,再拋擲在地上,符合導致「國旗」受玷污的行為,斷言拉扯及故意拋開五星旗,已經是在故意侮辱「國旗」。

至於非法集結,黃官指出根據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有關控罪須要符合三個元素:3人或多於3人;作出擾亂性、侮辱性、挑撥性的行為;及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別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黃官直言,當時是否合法集結場所,對於判斷被告是否參與非法集結無關重要。

縱使黃官認為,整體而言當時秩序並不算差,沒有明顯破壞秩序,強調「政見立場正反明顯分歧,雙方在議題上發生爭執無可避免,爭執並不代表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從而構成非法集結」。

不過,黃官指出非法集結,出現在被告以及同伴拉扯五星旗時段,斷定他們是有共同目的,「明顯是擾亂公眾秩序的行為,不可能有其它理解」。黃官同時聲稱,被告搶奪對方的五星旗,也是意圖導致保衛香港運動成員感到害怕。

綜合而言,黃官裁定被告「侮辱國旗」及「非法集結」罪罪名成立。

辯方在裁決後表示,鑑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所載,16-21歲青年定罪後,法庭須要索取報告並且予以考慮。黃官遂指在等候判刑的期間,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教導所等一系列報告。

辯方同時申請將求情程序留待索取報告後一併陳詞,獲得黃官批准。黃官將案件押後至12月29日下午4時正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被告繼續還押看管。

案件編號:ESCC2544/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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