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本身是世界各國以及國與國之間學習、交流、約束、調和、處置、解決爭議糾紛的場所。

為了調解世界各國,以及國與國之間的: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發展問題;二、尊重和保障落實人權問題;三、國際間合作交流問題;四、構成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問題。以及所涉及的領土海洋面積,如何正確對待處理人權問題,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問題。防止人類戰爭與和平發展問題爭議與糾紛,矛盾與衝突等問題。各成員國內部權力部門,違反公約規定,造成人道災難,以及大規模侵害公民權益而得不到救濟的問題。所以,就必須制定出一個各成員國必須共同承諾並相互遵守的約定。簡稱「公約」,又被各國統稱為國際法。

故此,有美國帶頭起約,帶領英、法、中(民國)、蘇(俄)等五大國,再有大家共同制定出台,並宣佈共同遵守的約定。即聯合國的宗旨與原則,立場與精神。其核心就是「公平正義,普世價值」 。

1945年10月24日聯合國成立,至今已有75年歷史了,經歷一段時間考察實踐,我發現存在一些嚴重缺餡和弊端,我把它們歸結為如下所示:首先必須確立「人權至高無上,人權高於大於主權」的原則。

一、參加的成員國地位合法性認定問題;

二、面對不遵守聯合國公約的認定與處置問題;

三、聯合國提議,決議表決程式的合法性問題;

四、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缺乏多數國人代表問題;

五、提高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地位作用問題。

目前聯合國被以極少數國家收賣和壟斷霸佔,並利用現有聯合國機制的缺餡漏洞,以國家政府的名以,還利用其它權力部門配合,風狂的進行違背公約的,大範圍的侵犯本國公民的人權事件發生。如敘利亞的人道災難,伊朗、北韓的核彈問題,委內瑞拉選舉問題。

特別應當指出是發生在中國的影響最惡劣,破壞力最大、受害者最多的事件問題。如:八九六四學運問題?迫害法輪功問題?強徵強拆問題?維權上訪冤民問題?709維權律師問題?如今的香港問題?都沒被聯合國採納,接收,處置,提醒。

為此,在這裏我有很充份的事實和很充足的理由提出如下建議:

一、面對認定國家主權合法性的條件基礎與要求是:首先必須經過全體公民參與投票,經民主選舉合法程式表決的,半數以上多數人票通過,當選的侯選人的團隊或者黨派組織。才能組建政府並代表國家行使主權。否則,聯合國就不承認其主權國家地位的合法性。一句話,不能加入或參與聯合國變為成員國。作為聯合國成員國,必須具有合法主權行使國家才能有資格批准加入。並將不是民選政權國家開除其成員國資格,剝奪其安理會、人理會常任理事國資格。如:北韓、敘利亞、伊朗、委內瑞拉等國。

二、對面不遵守公約和違背公約的成員國,聯合國必須有嚴厲的制裁措施。而且必須出台每個成員國內的所有公民,都有權向聯合國提出建議、批評、申訴、控告、救濟、處置的權利。而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不得尋找任何理由加以拒絕和推諉。

三、聯合國提議,決議表決程式應當公開透明決議公約內容,每個成員國政府必須向國內社會公告。決議表決合法性程式是成員國代表三分之二數多國代表投贊成同意票通過。

四、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組成團隊缺乏廣泛代表性。應當增加其參與成員國,應當讓如印度、日本、加拿大、巴西、澳洲等國參與。廢除取消安理會的一票否決制,以少數服從多數票加以確立取代和通過。

五、提高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的地位與作用,把它放在安理會之前的位置,以充份顯示「人權至高無上」原則的重要性以及價值和影響力。

以上就是本人向聯合國,美歐等國領導人提出的聯合國改革建議。

(作者:上海法律維權冤民、大學退休老師、天網公民記者、中國政治犯關註:CP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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