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立場新聞」6月12日報道,中銀香港打算把部份處理及審查客戶資料的工作,轉交由位於廣西南寧的全資附屬公司負責,並獲得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批准。但疑其客戶未必知道個人資料文件,包括資產借貸等都「被送中」。香港私隱專員公署表示,機構倘轉移資料,應告知客戶。

據悉,「被送中」的中銀香港客戶資料包括開戶及借貸文件,即客戶個人及資產資料。中銀香港全資附屬公司──中銀金融服務(南寧)有限公司將處理相關的文件和客戶盡職審查重檢工作。

翻查資料,中銀金融服務(南寧)有限公司於去年9月成立,今年3月曾在大陸的大學校園大規模招聘80人,招聘廣告列明公司主要為中銀香港(包括中銀東南亞的分支機構)提供銀行營運服務支援,按客戶交易指示,完成相關營運處理。

拒回應就新安排通知客戶  

中銀香港回覆《立場新聞》查詢時,發言人強調,該行一向重視客戶資料保障及資訊安全,嚴格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有關客戶資料保障的相關監管要求。但並沒有回應是否會就新安排通知客戶。

至於金管局,發言人回覆《立場新聞》查詢時說:「銀行外判其業務運作,須遵守金管局就外判安排的相關指引,當中若涉及客戶的個人資料,銀行須確保外判安排能遵守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銀行亦須採取足夠措施妥善保護客戶資料。」

不過,今次中銀香港並非外判第三方公司,而是由全資附屬公司處理。

服務條款已預設客戶同意

據中銀香港服務條款4.3及4.4,預設客戶同意銀行在香港境內或境外使用、處理及儲存客戶的資料,同時,銀行亦可把客戶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其它司法管轄區,並進行任何配對程序。客戶如有異議,須給予銀行30日事先通知,表明撤回上述預設同意。

私隱專員公署:機構若轉移資料應告知客戶

香港私隱專員公署回應表示,《私隱條例》訂明資料使用者(機構)在收集用戶個人資料時,須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收集及使用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以及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甚麼類別的人士。機構若打算把所收集的個人資料轉移至香港以外地方的人士,應該告知客戶。

私隱公署建議客戶在提供個人資料時,先仔細閱讀機構提供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了解其收集資料的目的、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甚麼類別的人士。

至於資料使用者,私隱公署提議應該做到符合《私隱條例》,同時以尊重、公平和互惠、具透明度和可解釋性等原則處理客戶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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