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歐盟和日本周二(1月14日)發佈聯合聲明,提出世貿組織(WTO)補貼規範六大改革方向,以遏制扭曲市場的補貼。此舉顯然是劍指北京的補貼措施。

周二,日本經濟產業大臣梢山弘志(KAJIYAMA Hiroshi)、歐洲貿易專員費爾·霍根(Phil Hogan),以及美國貿易代表羅伯特·萊特希澤(Robert E.Lighthizer)在華盛頓特區舉行會議。會後發表聯合聲明說,現行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則不足以解決補貼造成的市場扭曲。

美歐日經過兩年的三方討論,在聯合聲明中建議WTO《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定》(ASCM,下簡稱補貼協定)修訂六項規定。此外,他們呼籲制定規則以終止強迫技術轉讓,以及鼓勵中國、南韓和新加坡等國家繼續做出更多承諾(意指不能再享有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

以下是聯合聲明摘要:

一、增列禁止性補貼類型

WTO補貼協定第3.1條規定的禁止性補貼(即會員國不得採行的補貼),僅納入促進出口以及鼓勵使用本地產品等兩類型補貼。

前述規定不足以解決某些導致市場和貿易扭曲補貼所引發的問題,建議增列四種補貼類型:無限的擔保、援助沒有重組計劃的企業、補助無法獲得長期融資的企業,以及債務免除。

二、具負面效應的補貼有條件禁止

WTO會員國若採取對其它會員國產業具負面效應的補貼,必須舉證說明該等補貼不會構成嚴重損害貿易或產能的負面效應,以及已切實遵守透明化規定。如果會員國無法舉證,必須立即取消該等補貼措施。

這類型補貼包括(但不以此為限)巨額補貼、援助殭屍企業的補貼、造成產能過剩或降低投入價格的補貼等。

三、影響他國產能的補貼

ASCM第6.3條列舉了WTO會員採取的補貼措施,「嚴重損害」另一成員利益的情況,但未列入補貼影響他國產業產能的情況,應增列之。

四、提高補貼通知效率

ASCM沒有激勵WTO成員通知其補貼措施的規定,以致於目前部份WTO會員未善盡補貼通知義務。因此,ASCM第25條應增列強有力的激勵措施,以提高通知效率。

建議增列:WTO會員遭另一會員通報其未通知的補貼措施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書面方式補行通知,否則將被禁止採取該補貼措施。

五、補貼率的計算基準

當採行補貼的WTO會員國,國內市場是扭曲的情況時,ASCM並未明確規定如何計算其補貼率。因此應修改ASCM,明確規定在甚麼情況下可以拒絕採用該補貼國的國內價格,以及如何建立適當的計算基準,包括使用該補貼國市場以外的價格。

六、通過國營企業提供的補貼

WTO會員有時通過國營企業提供補貼,然過去WTO上訴機構對於「公共機構」的法律解釋,使得此類補貼有可能避免WTO規範的限制。

所謂的公共機構,非必然要具有「擁有、行使或擁有政府權力」,因此,未來應繼續致力於釐清「公共機構」的定義。

強制技術轉讓

不同國家產業間的技術轉讓,應基於公平、自願和市場原則,以促進增長及互惠互利。當一個國家從事強制性技術轉讓時,將剝奪其它國家從中受益的機會。這些不公平的做法不符合基於市場原則的國際貿易體制,並且破壞了經濟增長和發展。

有關如何防止第三國進行強迫技術轉讓的問題,將與世貿組織其它成員國討論及達成共識,承諾採取有效措施遏止強迫技術轉讓的政策和做法,包括通過出口管制、基於保護國家安全的投資審查、各種可行的工具,以及制定新規則。

鼓勵WTO發展中會員做出更多承諾

美歐日部長還評估了以下可能的聯合行動,並同意繼續就這些項目進行合作:

建立一個市場導向的自由、公平和互利的貿易體制;

WTO的改革,包括提高WTO成員對通知義務的遵守,並敦促WTO發展中成員在目前以及未來WTO談判中作出更多的承諾;

WTO關於電子商務與貿易有關國際規則的制定;

在國際論壇上充份合作,例如全球鋼鐵過剩產能論壇和政府半導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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