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日(13日)出席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並致辭。他表示,法治是凝聚社會的基石,社會必須盡最大努力加以維護和珍視法治,因為法治一旦受到破壞,社會要復原將殊不容易。他強調,法律界應時刻以維護法治為己任,同時深信社會大眾會繼續致力維護香港法治。

今次是馬道立最後一次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致辭,因為明年1月他將會退休。

他在演講中提到推廣法治是不具爭議的社會利益,並詳細說明六項他認為最重要的法治因素,民眾都應該清楚。他又認為,法律界有責任促進公眾對法治有恰當理解;在法治受到不公平的批評和受損時,挺身而出。

法治尊重人類尊嚴

馬道立說,社會利益可以有多樣不同的形式,而公眾利益其中不具爭議的一個方面是推廣法治,以及促進公眾對法治有恰當、不帶偏見的理解。他重申,法治指的是尊重人類尊嚴和努力成果的法律,並透過獨立司法機關以貫徹法律內容、精髓和精神方式,予以執行。

他提到2015年應英格蘭及威爾斯大律師公會邀請,在其國際法治年度講座上發言,發言題目為「香港法治的力量與脆弱」(“Strength and Fragility in Tandem: The Rule of Law in Hong Kong”)。講座中,就香港的司法獨立及執行司法工作,列出了六項法治指標。

馬道立視該六項指標為重要的法治因素:

(1)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在香港,除了少數有保密需要的特殊情況,例如涉及兒童身份,所有在裁判法院以至終審法院的聆訊,市民大眾都可以到庭旁聽;

(2)市民大眾可以知悉任何法庭程序結果的理由。在刑事法律程序中,法官會在法庭宣告裁決的理由(原訟法庭有陪審團參與的審訊除外,因為雖然法官會在公開法庭給予陪審團指引,但陪審團無須就裁決提供理由)。同樣,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法庭作出判決的理由也是向訴訟各方和市民大眾公開。公眾亦可查閱所有適用的法律(不論是《基本法》、成文法規或是法庭的判例);

(3)法官對司法決定所給予的理由會明確地反映法庭的思考過程,讓公眾可以確實知道所有決定都是根據法律和按照法律精神作出的;

(4)任命法官的制度也是一項重要因素。在香港,各級法官(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建議,都是由獨立委員會,即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作出的。

(5)關乎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這點不說自明。它帶出的問題是:有關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憲法權利(載於《基本法》和《人權法案》)如何在實際操作上得以實現;

(6)恆常接觸法律制度的人士的意見,當中特別指的是法律界的意見。

馬道立說,可能有更多的說法,但這六項因素能客觀評價法治在香港的實況。每一項因素均與法律界有關。

法律界護法治責無旁貸

他敦促法律界所有成員都有責任促進公眾對法治有恰當的理解,以及在法治受到不公平的批評和受損時,挺身而出。而法律專業的領導者,尤其是大律師界的領導者,更是責無旁貸。

他說,過去七個月社會上不少人評論法庭工作及法官,對於部份意見建基於錯誤觀念和誤解,並曲解法律和法制應有的客觀和恰當概念,部份近乎不能接受,他對此感到遺憾。

馬道立說,履行公義有一個關鍵要素,便是審判必須公平公正,公正審判並非指法庭必須因應被告的個人或政治觀點,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刑事案件的審訊結果取決於證據,包括是否充份有力,以及控方是否已履行舉證責任等。

《基本法》訂明法院審判須獨立

馬道立在演講中還表示,《基本法》訂明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有人都必須服從法律,無人可凌駕於法律之上。他說,法院執行法律的責任是《基本法》所訂明的憲制規定,他對自己及法官同僚會堅定不移,無懼無畏履行職責,充滿信心。

他又表示,《基本法》予以明確保證法治的各項要素,尤其是司法獨立,相關要素是法律運作的不變要素,不管時世好壞,不管何時總不會改變。

他在回應有意見批評法院處理案件出現延誤時指出,法院現時需要處理大量與過去七個月有關的案件,而在絕大多數案件中,控方會請求法庭給予時間搜集證據,以及就採用甚麼控罪及在甚麼級別的法院提控,徵詢意見。

為應付龐大的案件量,司法機構已成立專責工作小組研究法院如何以最佳的方式,迅速處理有關案件,當中包括延長開庭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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