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前首相納吉布涉及一馬發展有限公司(1MDB)前子公司SRC 國際洗錢案,經數個月審訊後,吉隆坡高等法院11 日裁定納吉布7 項控罪表證成立,納吉布需要出庭自辯。如果罪成,納吉布或面臨15年至20年監禁。
納吉布(Najib Razak)被控7 項罪證,包括涉及4,200 萬令吉(約1,077 萬美元)的3 項洗錢、3 項刑事違反信託和一項濫權罪名成立。
據馬來西亞法律程序,納吉布在下一輪審訊必須自我辯護,方式有3 種,包括在證人區域內宣誓自辯,然後接受控方交叉盤問(Crossexaminationby the prosecution)、在被告區域內自辯或保持緘默。
納吉布選擇第一個選項,即在證人區域內宣誓自辯,然後接受控方交叉盤問。一旦罪名成立,可能面臨最高監禁20 年;罰款為貪污賄款的5 倍,或1 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今年66 歲的納吉布,在2009 年4 月3 日宣誓成為馬來西亞第6 任首相。去年5 月,納吉布領導的執政聯盟意外大敗,不久後,納吉布因貪瀆遭到逮捕,目前累積被控42 項罪名,但他極力否認涉及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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